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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案:中国立法基本原则有四项:一是宪法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民主原则,四是科学原则.


  • 第2题:

    试论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答案:
    解析:
    有关法律制定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结构被称为立法体制。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①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③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按宪法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⑤广东、福建、海南等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
    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4)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 第3题:

    请论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具有不可替代的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主体的所有要求,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对其他行政法主体的要求则是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2)行政法治原则可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 第4题:

    论述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解析:
    (1)法制统一原则
    我国立法的法制统一原则,首先,要求立法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其次,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内容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再次,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不同部门法的规定之间应当相互协调,不能相互矛盾。
    (2)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就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使国家专门立法机关的工作与群众参与相结合,在立法中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立法的民主原则必须具体体现为立法过程和程序的民主化。
    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首先,要求立法程序的设计有利于充分了解人民对于立法的要求,有利于公众对立法的广泛参与。其次,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再次,要继续健全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对应,并为人民代表提供了解民意的条件和途径,使人民代表能真正全面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
    (3)科学性原贝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包括多方面的内容。首先,它意味着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和愿望必须符合客观要求,也即立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和反映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其次,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包括对一切外国立法中合理因素的学习和借鉴。再次,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表现为立法应当尊重法律调整自身规律的要求,注意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求通过立法积极而具体地落实和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立法工作以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为本,而不是相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还要求立法工作要以促进入的全面发展和人权的不断扩展为本。
    除上述原则外,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应当强调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

  • 第5题:

    论述我国幼儿园管理的基本原则。
    1.目标明确,办园方向性原则。
    (1)关于方向性的选择应注意:
    第一,园长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指导思想。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
    (2)关于目标的确立。幼儿园工作目标,应在正确方向的导引下而确立。
    2.内外协调,权变性原则。贯彻这条原则要求正确处理多种关系。
    (1)处理好幼儿园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2)处理好幼儿园与外部相关方面的关系。
    (3)处理好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的关系。
    (4)方向目标的稳定与权变的关系。
    3.民主管理、调动积极性原则。
    (1)科学地认识人、研究人是贯彻底民主管理的前提
    (2)组织机构的设置上要畅道教职工和家长参与管理的渠道
    (3)方法上要密切联系群众,因人而异采用多种方法有效地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4.保教为主,整体科学化原则
    (1)运用系统论的原理和方法,面向整体,综合部署
    (2)抓住中心,带动全局
    (3)保教结合,按照幼儿教育的规律办事。
    (4)按照各项工作的客观要求管理幼儿园中保教以外的工作。
    5.健全制度,规范治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