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题:
惠施的“合同异”与公孙龙的“别同异”在思维方式上有何同与异?
惠施的“历物十事”,主要论述事物的异同关系,强调异同的相对性。他是先秦名辩思潮中“合同异”一派的代表人物。其“历物之意”的第五个命题说:“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按惠施的看法,同异可分为两种:一种为“小同异”,一种为“大同异”。“小同异”大概是指人的经验认识或常识的观点,即坚持在事物中间区别异同。此物与彼物,或同或异;同可分为大同和小同。“异”也一样,可分为大异和小异。大同者,其异必小;小同者,其异必大。大同与小同之间界限分明,不容混淆。“大同异”是说万物毕同毕异。从天地一体来看,万物只是一物,此之谓“毕同”;从万物的差别来看,万物各是一物,此之谓“毕异”;“毕同”、“毕异”意为万物既莫不相同又莫不相异,这就叫“大同异”。这与《庄子·德充符》所说的“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在思想上有一致之处。惠施着重强调的是事物之问同异关系的相对性,天地万物本无严格的彼此之分,本来就是一体的,个人作为这个一体中的一员,也不应当妄分彼此,而应当对万物施以普遍的爱,这就是他说的“泛爱万物,天地一体”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