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资本主义法律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学界有不同认识。总的说来,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同于以往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国家不再只是充当“私有财产守护神”的被动角色,而是积极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通行的绝对私有权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到一定限制,国家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名义下逐渐进入传统的私人领域。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深,传统的“公法”、“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
(2)福利国家制度。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了福利国家政策,在住房、医疗、最低工资、失业救济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因而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与此相适应,法律原则也开始由单纯强调“形式公正”向同时也注意“结果公正”方面转变。
(3)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随着行政权的扩大,国家经常发布一些具有倾向性的模糊的政策和原则引导司法,使之能够适应变化着的社会环境,有更大的灵活性。自由资本主义时代那种日益严格、细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法律规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4)行政立法和授权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加,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日渐削弱。表现为:一方面,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展和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各种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项、特殊时期和特殊地区的立法大大增加。法律的系统性出现某种程度的危机。
(5)违宪审查制度的普遍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普遍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有的设立了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也有的以普通法院代行违宪审查职能,对法律和其他地区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一方面加强了法治,另一方面又可能削弱传统上的分权原则。除此之外,在法律内容的其他方面,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也有许多变化,如从“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从“个人本位”向“个人…社会本位”的发展等等。
总之,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然,只要基本的社会生产关系不变,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和基本价值取向也不会发生质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