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 动火工作
16.6.1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a)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N)。
b)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O)。
本部分所指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6.6.2 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16.6.3 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16.6.4 各单位可参照附录P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出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6.6.5 动火工作票不准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紧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紧急抢修单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