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丧失教师资格与撤消教师资格的法定的情形。
第1题:
简述继承权的丧失及其法定情形。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被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不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或者是由于被继承人的过错,造成继承人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不构成遗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第2题:
A.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B.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
C.参加考试作弊的
D.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第3题:
第4题:
A.知识点讲解错误的
B.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D.上课使用方言的
第5题: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消其教师资格,并在( )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A、2
B、3
C、4
D、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