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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某在南方某地购得15克海洛因藏在家中准备自己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木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A.私藏毒品罪B.贩卖毒品罪C.不构成犯罪D.非法持有毒品罪

题目

木某在南方某地购得15克海洛因藏在家中准备自己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木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A.私藏毒品罪

B.贩卖毒品罪

C.不构成犯罪

D.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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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从毒品贩子手中购得海洛因500克,在转手出售时被抓获,经鉴定,王某贩卖的海洛因系假货。王某的行为属于( )。

    A.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

    B.非法经营罪

    C.贩卖毒品罪

    D.诈骗罪


    正确答案:C
    解析:《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属于贩卖行为。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卖的毒品是假货,并且不是故意卖假货时,仅构成犯罪未遂,不影响犯罪成立。

  • 第2题:

    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持有80克海洛因。半年后,陈某将80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虽然是陈某抢劫的被害人,但其行为仍成立贩卖毒品罪
    B:陈某持仿真手枪取得毒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C: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进而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47条,王某以出卖为目的而购买海洛因,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因此A选项正确。陈某持假枪抢劫,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持枪抢劫”,构成一般的抢劫罪,因此B选项正确。陈某抢劫毒品后必然会继续持有该毒品,因此其持有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而不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故C选项也正确。至于陈某将毒品送给毒瘾大的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而死亡,主要原因在于刘某本人。陈某没有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故不成立这些犯罪;另外,陈某对刘某的死亡虽然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与刘某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陈某也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

  • 第3题:

    1999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携带795克西药“头痛粉”来到昆明,准备冒充海洛因贩卖。同月17日,张找到被告人王某,叫其帮助贩卖海洛因。次日,王从张处拿了175克假毒品,在昆明市××饭店附近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晚,张又叫被告人李某帮其贩卖海洛因。同月22日,张、李二犯携带620克假毒品在昆明市准备贩卖时,被查获。被告人张某明知所贩“毒品”是头痛粉,但对王某、李某说是海洛因。王、李二犯也始终认为帮张贩卖的是真毒品海洛因。
    问:张某与李某、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认定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隐瞒事实真相,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贩卖,骗取他人钱财,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而非贩毒的故意,因此他只能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王某二人把头痛粉当成海洛因贩卖,有贩毒的故意而无诈骗的故意,因此属贩毒行为。张某与李某、王某虽然有相似的行为,但因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 第4题:

    被告人黄某,男,28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3岁,农民。
    被告人黄某与王某系一起长大的近邻。二人本都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突然有一天,黄某发现王某已今非昔比,乃悄悄请教致富秘诀。王某碍于多年朋友之情面,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黄某鼓吹了一通诸如“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之类的“至理名言”。在王某的“开导”下,黄某蠢蠢欲动,便和王某一起从他人处购得50克纯度为5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黄某和王某又在海洛因中掺人50克西药“头痛粉”,并转手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间由王某联系下家并交接毒品,黄某在一旁学习”技巧。其后,黄某开始单干,索性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当黄某携带25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为我公安机关当场擒获。黄某归案后,检举了王某和其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王某。在王某住处查获海洛因200克,并查明王某没有吸食海洛因的历史。
    问:(1)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2)黄某是否构成累犯?是否构成特别再犯?
    (3)本案应当如何量刑?
    (4)黄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和黄某合谋后共同将毒品倒手买卖,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情形。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再犯,都要求行为人在判了刑之后再犯罪,而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不符合该条件,所以既不是一般累犯,也不是特别再犯。
    (3)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因为诈骗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其与被告人王某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告人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毒品的一案中,被告人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由于黄某一人犯贩卖毒品罪和诈骗罪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所以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的毒品数量应当是50克纯度为50%的海洛因加上50克“头痛粉”,即100克。由于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部分行为要承担整体责任,所以在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毒品一案中,黄某贩卖的毒品数量应当是100克,王某贩卖的毒品数量也是100克。另外,在王某住处发现的200克海洛因,由于王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本身又没有吸食毒品的历史,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有贩卖该200克毒品的故意。所以最终应当认定黄某贩卖的毒品数量是100克,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300克。

  • 第5题:

    王某从毒品贩子手中购得海洛因500克,在转手出售时被抓获,经鉴定,王某贩卖的海洛因系假货。王某的行为属于(  )。
    A.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
    B.非法经营罪
    C.贩卖毒品罪
    D.诈骗罪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属于贩卖行为。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卖的毒品是假货,并且不是故意卖假货时,仅构成犯罪未遂,不影响犯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