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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住A市B区C住宅小区201房)涉嫌洗钱犯罪。在侦查阶段,同住201房的李某的父母聘请律师王某提供法律服务,后李某被监视居住。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A.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市B.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市B区C住宅小区201房C.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会见自己的父母或律师王某D.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住在A市的同学或老乡

题目

犯罪嫌疑人李某(住A市B区C住宅小区201房)涉嫌洗钱犯罪。在侦查阶段,同住201房的李某的父母聘请律师王某提供法律服务,后李某被监视居住。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

A.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市

B.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市B区C住宅小区201房

C.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会见自己的父母或律师王某

D.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住在A市的同学或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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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犯罪嫌疑人李某(住A市B区C住宅小区201房)涉嫌洗钱犯罪。在侦查阶段,同住201房的李某的父母聘请律师王某提供法律服务,后李某被监视居住。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 )。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市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市B区C住宅小区201房

    C.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会见自己的父母或律师王某

    D.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住在A市的同学或老乡


    正确答案:BCD
    解析: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第2题:

    李某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被立案侦查,侦查中李某欲委托辩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李某在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其辩护人
    C.李某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李某在押的,也可以由其配偶代为委托辩护人
    D.本案李某如果没有聘请辩护人,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援机构为他指派律师辩护

    答案:C
    解析:
    辩护一共分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选项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1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注意,虐待被监管人案件的侦查机关并非公安机关,应当是人民检察院。所以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选项A错误。
    选项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可知,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李某的父母属于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律师身份。选项B错误。
    选项C,根据宪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选项C正确
    选项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知,本案并不属于强制法律援助的情形。选项D错误。

  • 第3题:

    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
    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
    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侦查机关无权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由此可见,本题的答案是ABCD。

  • 第4题:

    犯罪嫌疑人李某聘请律师高某作为自己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高某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毁灭证据等犯罪,请问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

    A.为防走漏风声,不通知高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
    B.审查后发现高某之案与李某之案有关联,为提高工作效率,决定由侦办李某案件的侦查机关对高某立案侦查
    C.由侦办李某案件的上一级侦查机关对高某之案立案侦查
    D.为避免利益冲突,侦办李某案件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与侦办李某案件平级的其他合适的侦查机关对高某之案立案侦查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AB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CD正确。

  • 第5题:

    某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李某和另一名侦查人员史某执行逮捕时,犯罪嫌疑人提出李某是被害人的弟弟,要求其回避,那么应当如何处理?

    A:李某应该立即停止进行逮捕,更换其他侦查人员执行逮捕
    B:李某应该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并让犯罪嫌疑人签字
    C:李某应该继续执行逮捕
    D:在执行逮捕以后,李某应该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这一情况,并由其决定是否回避

    答案:B,C,D
    解析:
    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能停止侦查。一旦适用回避,其在回避前作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