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这部分资本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可完全用于弥补银行损失。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需要对核心资本作一定的扣除。其扣除项包括:一是商誉:二是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的50%;三是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准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务。商业银行的这部分资本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弥补银行损失。按照规定,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l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另外.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