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AB两项,招标采购合同的概括转让既要满足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又要满足义务转让的条件。对于中标人而言,法律规定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对于招标人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CDE三项,《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