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的主体,多式联运经营人从法律的角度讲,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必须就多式联运的货物与货主(托运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该合同须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货物全程运输,同时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货物;②从货主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责;③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④对运输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这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向造成实际货损的分包承运人的追偿权利;⑤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应确保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的流通性,并使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具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