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由“人民教育人民办”转向“义务教育国家和社会共办”
B.由收费义务教育转向免费义务教育
C.由“人民教育人民办”转向“义务教育国家办”
D.由“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投入以县为主”转向“管理以县为主,投入以省为主”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颁布于()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A1980
B1986
C1994
D2006
第4题:
第5题:
试着分析我国《义务教育法》初步规定了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几种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方式。
(一)妨碍义务教育适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 无特殊情况,父母或监护人未送义务教育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使其中途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指定机构对该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2) 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学生就业的行为,亦视为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处罚的具体方式有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或非法强迫学生退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因玩忽职守,导致义务教育不能如期推行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 因工作失职未能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2) 对学生辍学未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
(3) 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上述各项均属未能完尽职责之行为,依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由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三)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财物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对义务教育经费和设施造成损失的各种行为:
(1) 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2) 破坏、侵占学校校舍、场地或设备
(3) 擅自将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作非义务教育只用的;
(4) 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以上各项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义务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扰乱、破坏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 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2) 在义务教育学校寻衅滋事、扰乱教学秩序的;
(3) 以各种手段污染教学环境的;
(4) 在学校周围搭盖违章建筑,对学校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这些行为阻碍了义务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应对直接肇事者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五)侵犯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师和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与此有关的行为主要是:
(1) 侮辱、殴打教师、学生;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这两种行为不仅是《义务教育法》中明令禁止的,也是我国其他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有发生,据所造成伤害的不同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