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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系某企业员工,受企业位指派驾驶机动车去与客户进行业务谈判。朱某因业务需要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当场死亡。后朱某的妻子王某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请求对朱某死亡作出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遂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厅经复议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予以维持。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工伤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B.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王某不具有原告资

题目

朱某系某企业员工,受企业位指派驾驶机动车去与客户进行业务谈判。朱某因业务需要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当场死亡。后朱某的妻子王某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请求对朱某死亡作出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遂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厅经复议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予以维持。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工伤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B.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王某不具有原告资格

D.本案被告为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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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朱某系某企业员工,受企业位指派驾驶机动车去与客户进行业务谈判。朱某因业务需要饮酒,醉酒 ”相关问题
  • 第1题:

    朱某诉孙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孙某赔偿朱某损失5万元。孙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朱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无金钱可供执行,法院遂将孙某仅有的某项财产拍卖得8万元。在执行中,发现并查实孙某已将该项财产作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6万元且尚未清偿,该银行现提出行使抵押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银行应当优先受偿

    B.朱某应当优先受偿,因其主张权利在先

    C.某银行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与朱某按比例受偿

    D.某银行应先行向法院起诉,取得执行依据后再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与朱某按比例受偿


    正确答案:A

  • 第2题:

    朱某为一企业员工,2018年初被派往该企业与国外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任职,由合资企业每月发放应税工资为15000元,朱某每月向派遣企业上缴1500元。朱某2018年12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元。

    A.1495
    B.1185
    C.1540
    D.1870

    答案:A
    解析:
    朱某每 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15000- 5000-1500) x 10%-210=640 (元)

  • 第3题:

    共用题干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第92-94题。

    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B,C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王某不享有对外签约的权利,而且这样的决定不会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故A、B两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D项正确。同时需要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代表权限限制在合伙企业内部具有拘束力,张某必须遵从合伙人会议决定,故C项正确。


    合伙企业对田某的对外代表权限并无特别规定,不因数额较大而需要征得朱某同意,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事务执行人提出异议,相关事务应当暂行执行。但田某对外签约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完全合法有效,故异议不影响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以及第39条的规定,本题中的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论是否承担合伙企业事务,故C项错误,D项正确。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B、C两项正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金钱债务才能够被代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能被代位,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朱某并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依法出质给刘某,故刘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

  • 第4题:

    朱某为一企业员工,2016年初被派往该企业与国外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任职,由合资企业每月发放应税工资为15000元,朱某每月向派遣企业上缴1500元(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朱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495
    B.1185
    C.1540
    D.1870

    答案:A
    解析:
    本题的考核点是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朱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0-3500-1500)×25%-1005=1495(元)。

  • 第5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2014年)

    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债务的清偿。 A项:《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据此,A错误。
    B、C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刘某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主张清偿,B项正确,刘某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项正确。
    D项: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对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说法于法无据,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