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原告吴某在被告某超市三墙路店购买牛奶,看到其所售的某品牌纯牛奶宣称:“让您在中国享用世界顶级牛奶。”吴某遂购买 4盒,共花费204元。原告饮用后感觉与其他牛奶没有差别,认为该宣传有违广告法规定,构成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超市退还所购商品款204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612元。被告某超市认为该商品是从正规奶业公司购进,在宣传上使用顶级字样,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但不能认定超市在销售给消费者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应当支持被告一方。()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题:
案情: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己经丢失)。
问题:(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
“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
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夕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第2题:
2006年7月,某高校学生刘某到某贸易中心所属的超级市场购物,当刘某购物要离开时,超市的工作人员怀疑刘某拿了超市的东西,要刘某留下。随后,超市保安部门对刘某进行盘间并对刘某进行搜身,结果一无所获。刘某因此侮辱受到很大刺激。为讨回公道,刘某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贸易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刘某的哪项权利?
(2)原告刘某可以请求获得何种民事救济,有何法律依据?
第3题: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向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4题: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向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5题:
原告王某享有第1249845号“格调+TA、ST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被告某超在经营的超市店铺招牌、商品标签、店内告示牌、购物袋、销售小票、网络宣传、广告牌上使用了“TA、STe”标识,原告王某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
A、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服务
B、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相同,构成近似服务
C、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D、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近似,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