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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1日,原告吴某在被告某超市三墙路店购买牛奶,看到其所售的某品牌纯牛奶宣称:“让您在中国享用世界顶级牛奶。”吴某遂购买 4盒,共花费204元。原告饮用后感觉与其他牛奶没有差别,认为该宣传有违广告法规定,构成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超市退还所购商品款204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612元。被告某超市认为该商品是从正规奶业公司购进,在宣传上使用顶级字样,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但不能认定超市在销售给消费者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应当支持被告一方。()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2015年9月11日,原告吴某在被告某超市三墙路店购买牛奶,看到其所售的某品牌纯牛奶宣称:“让您在中国享用世界顶级牛奶。”吴某遂购买 4盒,共花费204元。原告饮用后感觉与其他牛奶没有差别,认为该宣传有违广告法规定,构成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超市退还所购商品款204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612元。被告某超市认为该商品是从正规奶业公司购进,在宣传上使用顶级字样,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但不能认定超市在销售给消费者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应当支持被告一方。()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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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案情: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仅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2005年6月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借据的原件己经丢失)。

    问题:(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

    “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

    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夕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张
      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归还借款,原告李某应提供借据的原件,被告张某亦有权
      要求原告李某出示证据的原件。除非原告李某出示借据原件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
      复制件,或者借据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借据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借据复印件不
      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被告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
      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案中,被告张某承认在2005年6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这属于自认。根据的相
      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某无需再举证证明借据复印件的真伪。因此,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张某手
      书借据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依据。

  • 第2题:

    2006年7月,某高校学生刘某到某贸易中心所属的超级市场购物,当刘某购物要离开时,超市的工作人员怀疑刘某拿了超市的东西,要刘某留下。随后,超市保安部门对刘某进行盘间并对刘某进行搜身,结果一无所获。刘某因此侮辱受到很大刺激。为讨回公道,刘某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贸易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刘某的哪项权利?

    (2)原告刘某可以请求获得何种民事救济,有何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1)本案中被告贸易中心的行为对原告刘某的获得尊重权造成了侵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大学生刘某既受到超级市场的无端怀疑,又受到盘查和搜身,使刘某的发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该超级市场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也是对自己所承担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刘某可以请求该超级市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予以适当的赔偿。

  • 第3题: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向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A

  • 第4题: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向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AC
    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符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第5题:

    原告王某享有第1249845号“格调+TA、ST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被告某超在经营的超市店铺招牌、商品标签、店内告示牌、购物袋、销售小票、网络宣传、广告牌上使用了“TA、STe”标识,原告王某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

    A、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服务

    B、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相同,构成近似服务

    C、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D、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近似,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参考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