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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条件是()。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C、有逮捕必要D、证据确实充分

题目
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条件是()。

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C、有逮捕必要

D、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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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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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人民检察院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时制作的文书是()

    A、逮捕决定书

    B、批准逮捕决定书

    C、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D、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参考答案:D

  • 第2题:

    下列关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A: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决定
    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D: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答案:A,C
    解析:
    【考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详解:《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24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15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故A项正确,D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可见,B项错误,C项正确,故本题选A、C项。

  • 第3题: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决定有( )。

    A. 批准逮捕
    B. 批准逮捕并补充侦查
    C. 不批准逮捕
    D. 不批准逮捕并补充侦查

    答案:A,C
    解析:

  • 第4题:

    林某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列关于逮捕林某的做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B.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C.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D. 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正确答案:B

  • 第5题:

    共用题干

    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抢劫的蒋某拘留,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不得作出下列哪些决定?
    A:补充侦查的决定
    B:批准逮捕的决定
    C: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取保候审的决定

    答案:A,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