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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合同的履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附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
(2)“买卖不成仁义在”表明,即便合同没有达成,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继续履行附随义务,如照顾、通知、保守商业秘密等附随义务,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基于合理的信赖形成的信赖利益。即便合同已经生效,在符合解除条件且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也负有后契约义务,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就负有通知义务,以避免对方损失扩大。
(3)但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并不能否认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伍的存在。在合同成立后,因—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的;抽象的“仁义”根本不能填补无过错方基于合理的信赖造成的损失,此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也不能基于抽象的“仁义”来填补因违约方的过错造成的合理损失,此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不成仁义在”虽然在一定侧面反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附随义务的履行,但是在市场交易的背景下,“仁义”不能替代损失,因此,该题的表述是不完全正确的。
[评析] 考查要点是合同的履行、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附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该题涉及合同法的一系列制度,因此综合性较强。但是因没有跨越合同法范畴,肉此难度适中。考生只要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辨析,就可以回答圆满。
更多“民间有一种说法:“买卖不成仁义在。”请运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相关问题
  • 第1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民法原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 第2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继承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题中的表述不完全正确。该题反映的是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的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巡产应当消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限定继承原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但是这种清偿义务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即继承人仅仅以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而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则不负清偿义务。可见,并不是父债都应当由其儿子来清偿。儿子是否清偿债务,关键要看儿子是否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如果儿子并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或者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则并不负有清偿其父生前所负债务的责任。
    (3)即便儿子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也仅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此外,也不能将遗产债务的清偿完全由其儿子来承担,如果有其他继承人,比如女儿、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他们也负有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清偿的责任。
    (4)可见,这句话违反了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的原则,因此是错误的。
    [评析] 考查要点是限定继承原则。该题考查方向单一,较为容易作答。考生回答该辨析题的关键在于对限定继承原则的理解。

  • 第3题:

    (2009年真题)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确的一面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应当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父母生前所欠债务。此外,如果以父母名义所负债务用于成年子女或家庭共同生活,则此债务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或成年子女的个人债务,成年子女有义务清偿此债务。
    (3)不正确的一面是:①从债的特征分析,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显著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对于“父债”,子女无清偿义务。②从限定继承上分析,对父母本人所欠的个人债务,在父母生前应由其本人负责偿还;在其死亡后c,根据继承法限定继承的规定,子女只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义务,对超过部分没有义务偿还。但子女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 第4题:

    民间有所谓“拾金不昧”的说法。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该题的表述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拾得财产后如何认定归属的问题。“拾金不昧”,意思是拾得,人拾到钱财后,不藏起来据为已有。根据我国民法原理,该说法反映了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和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
        (2)“拾金不昧”的说法,反映了我国多年来奉行的所拾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这在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我国民法原理,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人或者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时,应当发出招领公告,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可见,对于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不能将遗失物据为已有。从这一层面上看,这一说法是正确的。
        (3)对于先占的,则适用先占的有关原则。即拾得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拾得的无主财产的,则拾得人可以依据先占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可见,在适用先占时,无所谓“拾金不昧”适用的余地。即便在拾得遗失物后,保管人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因适用无因管理,即使拾得人不能主张报酬请求权,但拾得人有必要费用支付请求权,从这个层面上讲,“拾金不昧”也没有适用的余地。此外,在悬赏广告中,拾得人也有权依据悬赏广告中的承诺主张报酬请求权,此处更无法有适用“拾金不昧”的余地。
        (4)可见,“拾金不昧”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评析] 考查要点是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和悬赏广告的效力。该辨析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但因涉及众多知识点,因此是一道不可多得的精晶辨析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物权法即将出台,现阶段,物权法草案也在热烈的讨论之中,这道题就反映了物权法草案中有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因此,考生有必要认真复习这道辨析题。
     

  • 第5题: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确的一面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应当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父母生前所欠债务。此外,如果以父母名义所负债务用于成年子女或家庭共同生活,则此债务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或成年子女的个人债务,成年子女有义务清偿此债务。

    (3)不正确的一面

     ①从债的特征分析,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显著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对于“父债”,子女无清偿义务。

     ②从限定继承上分析,对父母本人所欠的个人债务,在父母生前应由其本人负责偿还;在其死亡后,根据继承法限定继承的规定,子女只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义务,对超过部分没有义务偿还。但子女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