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 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韩洪宝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韩洪宝去世后,刘桂兰与女儿韩玉英、韩玉珍共同生活。1995年,韩玉英结婚,搬到B市另过。1998年韩玉珍亦出嫁,刘桂兰独立生活。2002年6月,刘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2年5月10日经A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全文如下:“将韩洪宝、刘桂兰所有的房屋在我死后都留给我的大女儿韩玉英”。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韩五英。刘桂兰去世后,其次女看见姐姐家境不好,声明将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李旭认为,韩玉平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将韩玉英起诉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1题:
第2题:
【单选题】被形容为糯米粥的是()。
A.和田籽玉
B.青海玉
C.俄玉
D.韩玉
第3题:
韩玉笙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条棉布,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经查,王天民是韩玉笙同村的王大水的爷爷,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对于此500块银元()
A.应归韩玉笙所有,他依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
B.属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C.由韩玉笙和王大水平分
D.应归王大水所有
第4题:
【单选题】被形容为荞麦粥的是()。
A.俄罗斯玉
B.青海玉
C.梅岭玉
D.韩玉
第5题:
【单选题】下列细、中、粗结构都有可能的是()。
A.韩玉
B.梅岭玉
C.俄玉
D.青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