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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乙银行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年,由丙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时,房产交易中心要求登记抵押的期间为两年,出具的他项权证上发证日期为2011年8月17日。甲企业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乙银行于2013年10月提请诉讼,并主张对丙的房产的抵押权。依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房产交易中心要求登记抵押的期间两年届满后,银行的抵押权不再存续。B、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银行的抵押权不再存

题目
甲企业与乙银行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年,由丙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时,房产交易中心要求登记抵押的期间为两年,出具的他项权证上发证日期为2011年8月17日。甲企业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乙银行于2013年10月提请诉讼,并主张对丙的房产的抵押权。依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房产交易中心要求登记抵押的期间两年届满后,银行的抵押权不再存续。

B、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银行的抵押权不再存续。

C、甲企业的借款已经于2013年8月到期,因此乙银行不能于2013年10月提请诉讼,主张对丙的房产的抵押权。

D、乙银行可以主张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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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 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1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 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经咨询律师后,乙公 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8月 10日,丙公司将该栋房产抵押给丁公司,以担保到期 支付约定的货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 抵押登记。9月8日,付款期限届至,丙公司无力支 付,丁公司准备行使抵押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引起纠 纷。经查,乙公司自办理异议登记后未再采取任何其 他措施。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B. 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
    C. 丁公司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
    D. 丁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异议登记及抵押权问题。本题 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在无法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乙公司有权申请异议登记,以暂时限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 物权的行为。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即申 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 记失效。乙公司申请异议登记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 诉,其登记失效,丙公司有权处分其房产,A选项错误。 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了抵押协议,却未办理抵押登记, 致使抵押权未设立,故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 权,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丁公司未能主张抵押权 并非因为乙公司的异议登记,故其无权请求乙公司赔 偿损失,D选项错误。但丁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因为丁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表明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其有权 请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 项为ACD。

  • 第2题: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
    【考点】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详解】本题中,银行有两个抵押权,一个为针对甲公司的担保40万元债权的动产抵押权,未登记;另一个为针对债务人丙公司的担保60万元的不动产抵押权,经过了登记。银行如果主张全部债权,应该就两个抵押权一并行使权利,据此选项A、B均错误。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乙公司享有质权,银行享有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两个权利出现竞合,由于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质权人乙公司的权利优先,C项正确。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乙公司享有质权,丁公司享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二者出现竞合,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何者优先,但由于动产抵押权不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关于“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而且乙公司作为质权人占有质物,乙公司的质权应更优先,据此D项错误。

  • 第3题: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B.抵押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借款合同无效


    D 解析: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影响其共有的属性,夫妻一方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属于无权处分,可适用善意取得。但因乙冒用甲的签名,属于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不真实申报,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申报不实的,房屋登记机构有权注销抵押登记,故D为正确选项。根据物债两分的原则,无处分权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故A、B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第三人债务具有推定的效力,推定其为共同债务,但如果非债务人一方能证明其为个人债务的,则该推定可被推翻,而无须承担连带的清偿义务。据此,C选项表述错误。

  • 第4题:

    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一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经咨询律师后,乙公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8月10日,丙公司将该栋房产抵押给丁公司,以担保到期支付约定的货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9月8日,付款期限届至,丙公司无力支付,丁公司准备行使抵押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自办理异议登记后未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B. 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
    C. 丁公司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 D. 丁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B
    解析:
    考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讲解:《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在无法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乙公司有权申请异议登记,以暂时限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物权的行为。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即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乙公司申请异议登记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其登记失效,丙公司有权处分其房产,A选项错误。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了抵押协议,却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故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丁公司未能主张抵押权并非因为乙公司的异议登记,故其无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D选项错误。

  • 第5题: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 000万元。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乙公司的追偿权,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部分由乙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 (附:《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本案涉及的相对法律关系有哪些? (2)丙公司应按照何种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本案中有哪些反担保合同? (4)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为实现自己的追偿权,应先行使对甲公司房产的抵押权还是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的相对法律关系有:①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②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③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④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⑤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⑥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⑦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因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丙公司应按连带责任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又约定丙公司按照《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第17条第1款是关于一般保证方式的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的约定存在矛盾,应当视为保证方式的约定不明确。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中的反担保合同有两个:一个是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另一个是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4)乙公司应先就甲公司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实现追偿权的,可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