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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居民企业2017年境内实现应税所得1 000万元,另从甲国应取得经营收入40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320万元,缴纳所得税80万元;从乙国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210万元,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综合抵免法下,A企业实际应抵免所得税为( )万元。A.160B.640C.2525D.2475

题目
A居民企业2017年境内实现应税所得1 000万元,另从甲国应取得经营收入40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320万元,缴纳所得税80万元;从乙国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210万元,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综合抵免法下,A企业实际应抵免所得税为( )万元。

A.160

B.640

C.2525

D.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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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A国居民甲获取B国的经营所得1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万元;获取C国经营所得3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万元。A、B、C三国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40%和60%,其特许权使用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10%和30%。

    依据分国抵免法可知,甲来源于B国、C国所得的抵免额分别为()。
    A:B国实际抵免额为6.2万元,C国实际抵免额为24万元
    B:B国实际抵免额为4.6万元,C国实际抵免额为19万元
    C:B国实际抵免额为1.6万元,C国实际抵免额为24万元
    D:B国实际抵免额为10.8万元,C国实际抵免额为33万元

    答案:B
    解析:
    抵免法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即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最高额,但要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分国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分国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1)B国抵免额限额=10*50%+6*20%=6.2(万元);B国已纳税额=10*40%+6*10%=4.6(万元)。B国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额限额,所以,甲来源于B国所得的实际抵免额为4.6万元。(2)C国抵免额限额=30*50%+20*20%=19(万元);C国已纳税额=30*60%+20*30%=24(万元)。C国已纳税额大于抵免额限额,所以,甲来源于C国所得的实际抵免额为19万元。综上可知,本题答案为B。


    由于国际重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负担多国的税收,与非跨国纳税人相比加重了其税收的负担,既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纳税人的投资活动,从而不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因此,A项所述正确,当选;B项所述错误,不选。抵免法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方法,虽然抵免法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同时也要维护居住国的一定税收利益。因此,在实行抵免时通常要规定一个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额的最高额,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因此,C项所述正确,D项所述错误。综上可知,本题答案为A、C。


    由于甲在C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大于分国抵免限额,因此,甲在C国缴纳的税款可以全额抵免,无需再交所得税款。A国应对居民甲的所得征收所得税额=6.2-4.6=1.6(万元)。


    综合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纳税人的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项目汇总在一起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为: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国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10+30)*50%+(6+20)*20%=25.2(万元)。甲在B、C两国实际缴纳税款=4.6+24=28.6(万元)。虽然甲在B、C两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大于综合抵免最高限额,但甲在A国的抵免额不得超过综合抵免最高限额,因此,A国对居民甲所得的抵免额为25.2万元。


    综合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纳税人的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项目汇总在一起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是: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国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10+30)*50%+(6+20)*20%=25.2(万元)。甲在B、C两国实际缴纳税款一4.6+24=28.6(万元)。由于甲在B、C两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大于综合抵免限额,因此,甲在A国需要缴纳的可以全额抵免,无需再交所得税款。

  • 第2题:

    A国一居民企业在B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得250万元,设在B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60万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B国缴纳所得税24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实行限额抵免法。计算该居民企业应向本国缴纳所得税额( )万元。

    A.55
    B.60
    C.70
    D.75

    答案:D
    解析:
    (1)B国分公司抵免限额=60×30%=18(万元)
    (2)由于抵免限额(18万元)<实缴税额(24万元),允许抵免的税额=18(万元),
    因此,应向本国缴纳所得税额=(250+60)×30%-18=75(万元)。

  • 第3题:

    甲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在本国取得所得800万元,在乙国取得所得200万元,甲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5%。 (1) 用扣除法计算该公司的所得税纳税额; (2) 用抵免法计算该公司的所得税纳税额。


    B

  • 第4题:

    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乙国、丙国各设立一个分公司。A公司某年取得来源于甲国的应税所得2000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0%。乙国分公司,当年取得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400万元,其中利息所得200万元,已在乙国缴纳所得税2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万元,已在乙国缴纳所得税10万元。丙国分公司,当年取得来源于丙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已在丙国缴纳所得税30万元。
      要求:计算A公司的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和分项抵免限额。


    答案:
    解析:
    A公司国内外应税所得额=2000+400+100=2500(万元)。
      1.分国抵免限额
      A公司乙国抵免限额=(2500×20%)×(400÷2500)=80(万元);
      A公司丙国抵免限额=(2500×20%)×(100÷2500)=20(万元)。
      2.综合抵免限额
      A公司的综合抵免限额=(2500×20%)×(500÷2500)=100(万元)。
      3.分项抵免限额
      A公司利息所得抵免限额=(2500×20%)×(200÷2500)=40(万元);
      A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抵免限额=(2500×20%)×(300÷2500)=60(万元)。

  • 第5题:

    我国甲居民企业向A国乙企业投资。2017年从乙企业分回的股息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为5万元。2018年乙企业向甲企业分配160万元的股息,已知A国所得税税率为20%,则甲企业从A国分回的股息需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不考虑预提所得税)

    A.0
    B.5
    C.10
    D.50

    答案:B
    解析:
    抵免限额=160÷(1-20%)×25%=50(万元),在A国实际缴纳税额=160÷(1-20%)×20%=40(万元)。由于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所以2017年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用2018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则甲企业从A国分回的股息需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50-40-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