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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在规定额度和时限内向公司申请的备用金未使用,属于“小金库”。() ”相关问题
  • 第1题:

    大皮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小华公司,双方商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法院认可。时限届满后,小华公司提出还有一份发货单没有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时限,被法院驳回。庭审时小华公司向法庭提交该发货单。尽管大皮公司反对,但法院在对小华公司予以罚款后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下列哪一诉讼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

    A: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举证时限
    B:双方确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
    C:小华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D:法院不顾大皮公司反对,依然组织质证

    答案:C
    解析:
    【考点】举证时限制度【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根据前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确定举证时限,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的举证时限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该司法解释只对法院指定的时限加以了限制,故B选项亦符合举证时限的规定,不应选。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C项不符合举证时限的规定,应选。《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是否采纳,由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决定。D项正确。注意:《民事诉讼法》第65条是2012年修订新增加的内容,考生应多加留意,理解记忆。

  • 第2题:

    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时,可以在规定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是()。

    A、信用卡
    B、借记卡
    C、贷记卡
    D、准贷记卡

    答案:D
    解析: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时,可以在规定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 第3题:

    一家钢铁企业的内部审计师对公司司机的备用金进行审计。公司政策规定,司机可以从财务部门支取备用金,以备在出差时使用。备用金不能超过3000元。在出差中实际花费的备用金必须在出差归来一周之内报销批准。审计发现,司机的差旅费大大超出了政策规定的标准。公司的程序不要求司机提供申请大额备用金的理由,并可以累计支取备用金。下列哪项是导致上述审计发现的原因?

    A.内部审计师对公司司机的备用金进行审计
    B.公司政策规定,司机可以从财务部门支取备用金
    C.在出差归来一周之内报销批准
    D.公司的程序不要求司机提供申请大额备用金的理由,并可以累计支取备用金

    答案:D
    解析:
    公司的程序不要求司机提供申请大额备用金的理由,并可以累计支取备用金,这是司机的差旅费大大超出了政策规定的标准的原因。

  • 第4题:

    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时,可以在规定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是准贷记卡。()


    答案:对
    解析: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时,可以在规定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 第5题:

    一家钢铁企业的内部审计师对公司司机的备用金进行审计。公司政策规定,司机可以从财务部门支取备用金,以备在出差时使用。备用金不能超过3000元。在出差中实际花费的备用金必须在出差归来一周之内报销批准。审计发现,司机的差旅费大大超出了政策规定的标准。公司的程序不要求司机提供申请大额备用金的理由,并可以累计支取备用金。在上述的发现中,作为审计发现的“条件”是什么?

    A.差旅费大大超出了政策规定的标准
    B.备用金不能超过3000元
    C.公司的程序不要求司机提供申请大额备用金的理由
    D.司机积累了大额的不需要的备用金

    答案:A
    解析:
    内部审计师将差旅费与政策规定的标准比较,超出标准的即作为异常事项,因此是审计发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