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题:
问答题
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布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5万元。之后将其委托A服装厂加工劳保服装,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1.36万元,当月收回;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2)将以前购进的库存材料(不符合抵扣规定未抵扣过进项税)用于职工浴室,账面成本0.5万元; (3)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5万元、增值税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 (4)购进其他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支付运输单位运输费用1万元且取得了运输发票,待货物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商品金额2万元(占支付金额的10%),经查实属非正常损失; (5)受托为甲企业管理人员加工一批工作服,本企业提供原料成本为15万元,加工费为2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4万元; (6)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劳保服装85%销售给某商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8万元,15%部分由生产车间的工人领用; (7)销售三批货物给小规模商业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共计60万元。本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厂本月销项税额; (2)计算该厂本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正确答案:
(1)该厂本月销项税额=24×17%+18×17%+60÷(1+17%)×17%=4.08+3.06+8.72=15.86(万元)
增值税的加工劳务,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本题中原材料由受托方提供,故不属于加工,而属于自制,按同类货物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加工收回的劳保服装15%部分由生产车间工人领用,是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生产经营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2)该厂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5×17%+1.36+10×7%+2.55×(1-20%)+(3.4+1×7%)×(1-10%)=3.123+2.O4+0.7+4.25+1.36=11.47(万元)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减销项税额。
(3)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15.86-11.47=4.39(万元)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