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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在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了对“侵害群众利益”;“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对群众正当诉求能解决而不解决、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违反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公开规定,侵犯群众知情权”;“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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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新修订的《条例》,在组织纪律方面,新增了哪些内容? (简答题)


    参考答案:

    在组织纪律方面,新增了党组织“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 第2题: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从严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自觉落实?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是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应当说,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的同时,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了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仅供参考)

     

  • 第3题: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哪些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参考答案: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 第4题:

    新修订的《条例》,在廉洁纪律方面,新增了哪些内容? (简答题)


    参考答案:

    在廉洁纪律方面,将原《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的规定大都吸纳到新修订的《条例》中。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谋求特殊待遇”、“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和滥发津补贴”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 第5题:

    新修订的《条例》,在生活纪律方面,新增了哪些内容?


    答:在生活纪律方面,新增了对“奢靡之风、享乐主义、追求低级趣味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