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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中共党员,先后任市建委监督检查处、法规处处长等职务。长期与吴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史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请对史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题目

史某,中共党员,先后任市建委监督检查处、法规处处长等职务。长期与吴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史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请对史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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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法官吴某系中共党员,他以匿名信方式向监察机关检举某领导的贪污行为。他的法律监督行为属于()

    A.检察监督
    B.政党监督
    C.社会监督
    D.人民群众监督

    答案:C,D
    解析:
    所谓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按照监督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即国家机关进行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由各政党、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包括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题中的李某进行法律监督是以匿名信的方式进行的,没有运用公权力,只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行使的自身监督权,因此属于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 第2题:

    王某是一家小饭馆的老板,由于王某的小饭馆经常营业到深夜,影响了楼上吴某的休息。吴某与王某为此经过多次交涉、争吵均没有结果。吴某于是雇了一些人到处散发小广告,说王某的饭馆由于食物不干净,很多人吃了以后都食物中毒进了医院。由此,王某的饭馆生意非常冷清。相反,与王某隔一条街的赵某的饭馆客人大增,从此红火起来。关于本案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哪一项是正确的是:

    A.吴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B.吴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C.赵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D.王某有权要求吴某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限制竞争以行政机构和公用企业为行为主体,吴谋和赵某不符合主体要求,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C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同一竞争领域中的经营者,而吴某与王某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吴某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只是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错误,D正确。

  • 第3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钱某,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根据案情,以下对吴某行为性质正确的判断是( )。

    A.正当防卫
    B.偶然防卫
    C.相互斗殴
    D.防卫挑拨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吴某先辱骂钱某,钱某不堪辱骂扑上去打吴某,吴某随即捅伤钱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挑拨,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择D项。

  • 第4题:

    刘某对与其分手的前女友史某怀恨在心,便在某网站论坛上发帖公布了史某详细的个人信息,并附上了史某的若干张裸照。史某得知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立即要求网站删除该帖。但该网站因疏忽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致史某精神恍惚无法正常上班。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史某损害的扩大部分应由

    A.刘某承担责任
    B.网站运营商承担责任
    C.刘某和网站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D.刘某和网站运营商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的情况即属于这种情形,所以答案为C项。

  • 第5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钱某,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如果钱某发现情况不妙,转身逃跑,吴某持刀追杀钱某。钱某路遇吴某六岁的女儿,遂上前掐住其脖子,要吴某住手。吴某不听警告,继续追上来,钱某于是将吴某的女儿掐死后逃走。这时钱某的行为性质是(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钱某将吴某女儿掐死的行为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因此选择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