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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天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且均为有表决权的股权。自2007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题目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天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且均为有表决权的股权。自2007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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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更多“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天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且均为有表决权的股权。自2007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正确答案:B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只有甲和乙所持的股东表决权为10%以上,所以只有甲和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故选B。

  • 第3题:

    甲、乙、丙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拟订的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B.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C.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选项C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H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方式解决问题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故只有甲、乙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中,题目中所用条款为182条)

  • 第5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答案:B
    解析:
    【考点】司法判决解散【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公司的经营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在股东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来摆脱困境时,又被其他股东拒绝,显然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故选项D错误。在此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且题干中未指出公司章程另行约定,故应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甲、乙二人的表决权均超过10%,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而丙的表决权不足10%,无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故选项A和选项C错误,选项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