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刘某被公安局违法拘留。该公安局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对损害刘某名誉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A.赔礼道歉B.支付赔偿金C.消除影响D.恢复名誉

题目

刘某被公安局违法拘留。该公安局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对损害刘某名誉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A.赔礼道歉

B.支付赔偿金

C.消除影响

D.恢复名誉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D
更多“刘某被公安局违法拘留。该公安局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对损害刘某名誉的行为(),造成严重后 ”相关问题
  • 第1题:

    刘某被公安局拘留,在该公安局的拘留行为被确认违法并被撤销后,该公安局应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对致刘某精神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该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包括(  )。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赔礼道歉
    D.支付赔偿金

    答案: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第2题:

    共用题干

    县公安局以刘某强迫交易为由对刘某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存在下列哪些情形,市公安局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A:在决定处罚前拒绝听取刘某的陈述和申辩
    B:刘某的强迫交易情节特别轻微
    C:适用的法律条文错误
    D:刘某不满14周岁

    答案:B,C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


    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


    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


    《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

  • 第3题:

    某市辖区公安局民警刘某在所辖范围值勤时发现甲乙等人在一录像厅内进行赌博,刘某准备将甲乙等人带回派出所时,遭到了甲乙等人的反抗,刘某即用随身携带的警棍将甲的头部打伤。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认定刘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某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超越了职责范围
    B.区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是合法的
    C.刘某的行为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职务行为,因为其正在执行职务
    D.刘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是合法的,区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进行处罚


    答案:C
    解析:
    。本题的关键是对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公务员由于具有双重身份,所以对其行为性质的区分决定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刘某在执行公务期间将甲打伤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是仍属于公务行为的范畴,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即区公安局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并追究刘某的行政责任。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处罚,对公务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不能适用。区公安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的刘某相应的行政处分。所以,上述选项中只有C项是正确的。

  • 第4题:

    2月3日,刘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刘某复议申请已过复议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对该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可通过以下哪种途径寻求救济?()

    A.作出拘留决定前,县公安局应为刘某举行听证
    B.复议机关为市公安局
    C.对不予受理刘某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D.对不予受理决定,刘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D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

  • 第5题:

    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干警采取刑讯逼供措施,造成张某身体伤害,后盗窃案件破获,证明与张某无关。张某因被抓被工厂开除,邻居也都对其说三道四,张某遂要求国家赔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当获得刑事赔偿,因为县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
    B:张某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C:张某的人身权虽然受到损害,但不能因此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
    D:对于参与刑讯逼供的干警,县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应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中县公安局的错误拘留行为即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情形,因此,受害人对错误拘留的行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A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B项正确,C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D项说法也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