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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更多“唐律将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行为称为()。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的行为是:( )

    A.故意杀人既遂

    B.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

    C.故意杀人未遂

    D.过失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A
    【解析】应当对甲的前后两个行为整体进行评价。甲对乙如何死亡的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定罪。乙终究是在甲的故意杀人的行为支配下死亡的。

  • 第2题:

    甲枪杀仇人乙,打出一枪后,在射杀乙的同时,也将乙身后的丙射成重伤。甲的行为应当定性为( )。

    A.过失致人死亡
    B.故意杀人
    C.故意伤害
    D.故意杀人和故意伤

    答案:B
    解析:
    甲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第3题:

    共用题干

    唐《斗讼律》中,“六杀”中的“故杀”指的是、()
    A、直接故意的杀人
    B、间接故意的杀人
    C、有杀人意却无预谋的情急杀人
    D、存在一定值得同情理由的杀人

    答案:C
    解析:
    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


    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


    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


    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

  • 第4题:

    根据唐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唐代已经区分了“谋杀”与“故杀”,前者指预谋杀人,后者指情急之中故意杀人
    B.处于过失杀人被称为“误杀”,在斗殴过程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被称为“过失杀”
    C.根据唐律,官吏虽然收受财物,但却没有枉法裁判,则不构成犯罪
    D.官吏或常任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称为“受所监临”

    答案:A
    解析:
    唐律根据犯人的主观意图将杀人罪区分为“六杀”:事前有预谋的杀人被称为“谋杀”;情急之下杀人,但已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则称为“故杀”;在斗殴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被称为“斗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则被称为“误杀”;处于过失杀人,被称为“过失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则称为“戏杀”。可见,A 项表述正确,B 项表述错误。唐律还将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六种犯罪行为称为“六赃”: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被称为“受财枉法”;官吏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的财物,被称为“受所监临”;官吏或常任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即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被称为“坐赃”,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构成“强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务据为己有,称为“窃盗”。可见,C 项错误,受财不枉法也构成犯罪,应受处罚;D 项错误。应为“坐赃”。

  • 第5题:

    甲某预谋杀害李某,为此,甲某想方设法寻找、准备凶器。某晚,甲在回家路上拾得手枪一支,即予藏匿,准备用于杀人,两天后案发被捕。甲某的行为构成()。

    • A、私藏枪支、弹药罪
    • B、故意杀人罪(预备)
    • C、私藏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
    • D、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正确答案:D

  • 第6题:

    关于唐代的六杀制度的陈述中不正确的有?

    • A、“谋杀”是指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 B、故杀是指故意预谋杀人
    • C、“误杀”是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
    • D、“斗杀”是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正确答案:A,B,C

  • 第7题:

    唐律将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行为称为()。

    • A、谋杀
    • B、故杀
    • C、斗杀
    • D、误杀

    正确答案:B

  • 第8题:

    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正确答案:D

  • 第9题:

    甲、乙杀害丙,甲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乙同时也向丙开枪。结果甲击中丙并致其死亡,乙则因心理害怕,手发抖而未击中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B、甲、乙如果事前有共同预谋,则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犯罪中止
    • D、甲、乙如果事前无共同预谋,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B,D

  • 第10题:

    单选题
    唐律将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行为称为()。
    A

    谋杀

    B

    故杀

    C

    斗杀

    D

    误杀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与邻居乙向来不和,在一次争吵之后,甲持刀将乙杀死。下列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是()。
    A

    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甲

    B

    被害人乙

    C

    甲致乙死亡的故意

    D

    甲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真题]
    A

    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

    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

    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

    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共同犯罪人中只要有一人达成犯罪目的,实现犯罪结果,那么全体共犯都要承担既遂的责任。
    B项,无法查清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仅适用无共谋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例如,无共谋的甲、乙均同时向受害人丙开枪,丙死亡,无法查明是谁的子弹打中了丙致丙死亡,那么,就只能推定二人均未打中,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甲、乙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D两项,四人均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即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因此,各共犯人应该对整体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人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但是,能确定的是四人共同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四人均需要对共同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不需要个别地确定是谁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违法是共同的。在共同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这一问题上,并不存在疑问,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 第13题:

    唐《斗讼律》中,“六杀”中的“故杀”指的是:( )。

    A.直接故意杀人

    B.间接故意杀人

    C.有杀人之意却无预谋的情急杀人

    D.存在一定值得同情理由的杀人


    正确答案:D

    【考点】唐律中的“六杀”
      【解析】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 第14题:

    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C,D
    解析:
    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均对法益侵害结果起到帮助或促进作用,因此,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本案中,四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均对被害人死亡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支配力,均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四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疑问。

  • 第15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武警战士将许迈永执行死刑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是因为武警战士没有责任能力

      B.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的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是因为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

      C.正当防卫中致人死亡的(不过当)不成立故意犯罪是因为该行为没有违法性

      D.13周岁的少年强奸幼女的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是因为该行为没有违法性


    答案:B,C
    解析:
    BC。违法性是一个行为是否侵害了法益;有责性是一个人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故,A是欠缺违法性;D是欠缺有责性。

  • 第16题:

    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B:实施伤害犯罪,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时,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C: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在犯绑架罪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抢劫与抢夺的认定。详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的规定。

  • 第17题:

    甲与邻居乙向来不和,在一次争吵之后,甲持刀将乙杀死。下列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是()。

    • A、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甲
    • B、被害人乙
    • C、甲致乙死亡的故意
    • D、甲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唐律把杀人罪分为七种,其中虽无预谋而故意将他人杀死或用其他手段致人死亡者,叫故杀。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9题:

    甲为杀乙而向乙的静脉注射大量空气,后甲反悔后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 A、故意杀人未遂
    • B、故意杀人既遂
    • C、故意杀人中止
    • D、过失杀人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在行为人失去知觉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拿走该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1题:

    不定项题
    关于唐代的六杀制度的陈述中不正确的有?
    A

    “谋杀”是指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B

    故杀是指故意预谋杀人

    C

    “误杀”是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

    D

    “斗杀”是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察《唐律》六杀制度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所以A、B正好说反了,都错误,当选。误杀是指错置了杀人对象,故C错。D正确,不当选。

  • 第22题:

    多选题
    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真题]
    A

    甲乙共同入户抢劫丙,进入被害人丙家,甲将丙捆绑后,二人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之后,乙临时起意杀了丙,甲站在一旁观看没有制止。乙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对此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B

    母亲甲生一女,怕婆家嘲笑,甲让自己的亲妹妹乙把孩子遗弃至菜市场。妹妹在法律上不是扶养人,仍构成遗弃罪(不作为犯)

    C

    失主甲空手追赶小偷乙,乙逃至河边,为摆脱甲的追赶而跳河,欲游到对岸。乙游至河心时因体力不支,向甲呼救。甲心想:淹死也算活该。甲未对乙施救,乙溺亡。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D

    父亲甲过失将自己的孩子摔在地上,看孩子没有哭闹,就没有送往医院。三天后孩子死亡,经查明,死亡原因是脑部受到重创导致的,但查明由于小孩受伤太严重,就算当时被摔当时送往医院也救不活。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甲的捆绑行为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对于事后乙的杀人行为甲有制止的义务,不制止的,应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项,《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便行为人没有扶养义务,但他帮助其姐姐实施遗弃行为,可以成立遗弃罪的共同犯罪
    C项,甲追赶小偷的行为虽然不违法,但使小偷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明显属于过当行为。甲追赶的先行行为导致甲有救助义务,如果不履行该救助义务的,应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项,构成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有作为可能性及结果的可回避性,若死亡结果不具有回避可能性,无论是否救助,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都必然发生。因此,不救助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 第23题:

    判断题
    唐律把杀人罪分为七种,其中虽无预谋而故意将他人杀死或用其他手段致人死亡者,叫故杀。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