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客观性原则。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指标的设计、权重的确定以及具体的定性、定量分析,都应尽量避免评估人的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不仅要由有关专家或专业管理者、培训人员进行打分和评判,还需将接受培训者的意见纳入评估的考察范围,在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时,要适当增加可量化指标权重,淡化评估的主观性。(2)综合性原则。即评估体系在目标考核层面不仅要评估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由培训效果产生的非预期目标也应在评估结果中得以反映;不仅要评估培训方案制定者的目标实现情况,还要与接受培训者的需求相结合,评估培训活动是否有助于实现接受培训者的预期目标。
1)在对培训结果考核时,要从接受培训者个人培训目标实现及培训对组织发展影响两方面进行综合测评。
2)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应避免单一的定性或定量考核。
(3)灵活性原则。要根据评估的目标和评估对象以及评估周期确定评估方法的采用。接受评估者应享有对评估方案的话语权,评估制定者应在广泛采纳评估对象意见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的评估方法,并通过在实践中的运用收集反馈信息以改进评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