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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团体劳动争议或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对策。


    答案:
    解析:
    (1)自觉并积极地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仲裁活动或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劳动关系当事人虽然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领导、指挥、命令和服从的隶属关系,但在劳动法律关系上是处于平等地位,在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中,企业应充分行使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申诉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申请调解或拒绝调解的权利、胜诉者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自觉承担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2)积极参与因签订集体合同而产生的团体争议的协调活动。
    1)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两大对等权利主体的自主行为,必须坚持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团体劳动争议,国家不能采取行政命令、仲裁或司法强制等手段强行消除分歧,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协调的形式,使争议双方在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求大同存小异,从而完成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达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的目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自主协商解决,企业应通过协商力求达到意见的统一。
    2)积极配合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能协调解决时,按照三方原则,组织有关各方,通过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谈判过程中出现的分歧进行协调和斡旋,使争议双方尽快达成共识,恢复集体协商,进而签订集体合同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在此种处理方式中,企业应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必要的经营资料、相关证据,配合协调处理机构的必要调查,不采取过激行为,不得解除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同时自觉履行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制作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3)准确掌握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的管辖范围和协调处理程序。

  • 第2题:

    简述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答案:
    解析: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即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都要遵循。但是在不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每道程序都有反映该程序特点的具体原则。具体原则的落实,保障了总体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中的实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此项原则就是合法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所有活动和决定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项原则就是公正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处理,着重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程序的全过程都属于调解,其他处理程序也都必须坚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能进行裁决或判决。及时处理强调各道处理程序的时间限制:受理、调解、仲裁、判决、结案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 第3题: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中,( )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都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合法处理劳动争议。

    A.合法原则
    B.公正原则
    C.及时原则
    D.着重调解原则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都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合法处理劳动争议。

  • 第4题:

    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新的制度设计。


    答案:
    解析:
    (1)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定体现了尽量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的立法精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作了更为科学的规定。
    (4)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并明确了先行裁决的条件。
    1)根据原仲裁条例的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2)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3)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4)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5)该法还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6)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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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5)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义务。
    2)不履行证明责任者就要承担不利于己的处理结果。
    3)劳动关系的特点所决定,反映平等主体关系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4)反映隶属性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征及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运行中的作用,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6)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第5题: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答案:
    解析:
    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则可申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