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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合作开发一种新产品,分别指派丙和丁从事科研工作.双方就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产品研制成功后,如果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权应属于【】A.甲和乙共有B.丙和丁共有C.甲、乙中先提出申请方D.丙、丁中先提出申请方

题目

甲、乙两公司合作开发一种新产品,分别指派丙和丁从事科研工作.双方就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产品研制成功后,如果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权应属于【】

A.甲和乙共有

B.丙和丁共有

C.甲、乙中先提出申请方

D.丙、丁中先提出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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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合作开发某产品,双方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未作约定。产品开发出来后如果就该产品申请专利,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专利申请权为甲、乙共有,但甲若转让,乙在同等条件下得优先受偿
    B.若甲放弃专利申请权,乙得单独申请
    C.即使甲取得专利权,乙要免费实施该专利也要支付费用
    D.若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得单独申请

    答案:A,B
    解析:
    依《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故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 第2题:

    甲与乙均为丙研究所的工作人员,二人受丁公司委托利用业余时间合作研发了一种新型电池,各方未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 属于

    A.甲与乙
    B.丙研究所
    C.甲、乙和丙研究所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 第3题:

    甲、乙共同开发一种新产品,未明确约定该产品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当该产品被开发完成后,其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属于( )

    A.甲
    B.甲与乙共有
    C.乙

    答案:B
    解析:

  • 第4题:

    甲、乙合作开发某产品,双方就专利申请权 的归屑未作约定。产品开发出来后,如果就该产品申 请专利,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专利申请权为甲、乙共有,但甲若转让,乙在同 等条件下得优先受偿
    B.若甲放弃专利申请权,乙得单独申请
    C.若甲取得专利权,乙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D.若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得单独申请


    答案:A,B,C
    解析:
    。依《合同法》笫340条的规定,贪作开发 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亊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 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 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 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 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 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 请专利。故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 正确选项为ABC。

  • 第5题:

    2008年5月,甲机电科技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张工程师在执行公司任务过程中,完成了A产品的研究开发。2009年2月,张工程师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接受乙科技开发公司(简称“乙公司”)的委托单独研制B产品,双方没有约定B产品的专利申请权归属。2009年8月,B产品研制成功。2009年11月,甲、乙两公司分别就A产品、B产品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甲公司在申请时发现,丙公司于2009年10月提出专利申请的C产品和A产品属于同样的发明,因此向专利局主张,自己对A产品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
    问题:
    (1)张工程师对A产品是否拥有专利申请权?说明理由。
    (2)张工程师对B产品是否拥有专利申请权?说明理由。
    (3)甲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对A产品的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甲公司向专利局要求优先权时,应当提供哪些文件资料?
    (4)甲公司如果认为B产品属于甲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案:
    解析:
    (1)不拥有。理由:A产品是张工程师执行公司任务完成的研发产品,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
    (2)拥有。理由:B产品属于委托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人。
    (3)如果甲公司在2009年11月之前12个月内曾经就A产品向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依照该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如果甲公司在2009年11月之前12个月内曾经在国内就A产品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甲公司向专利局申请优先权时,应当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4)甲公司如果认为B产品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B产品是张工程师在退休1年内作出的,并且与在甲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