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月31日
B、4月31日
C、7月31日
D、12月31日
第1题:
A、市级人民政府
B、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C、长江水利委员会
D、县级人民政府
第2题:
A、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B、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C、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D、没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第3题:
七、(本题25分)
案情:2007年4月2日,腾达公司向安徽省望江县水利局提出在长江望江县某河段采砂的申请,望江县水利局受理申请后签署意见,报请安徽省水利厅审批。省水利厅经过审查,发现该河段已经有另外一家公司飞跃公司享有采砂许可权了,于是,水利厅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腾达公司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07年6月3日作出了维持决定并送达腾达公司。
有关规定: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9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10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
问题: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与《行政许可法》就审查期限的规定不一致,应如何适用?
2.假设你是腾达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腾达公司向你咨询接下来有哪些救济途径,你该如何回答?
3.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追加了飞跃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飞跃公司提交的证据可否用以证明被告行为的合法性?
4.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作出何种判决?
七、【答案要点】
1.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入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43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两条均规定了除外条款,所以,不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等原则,直接依据行政法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县水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省水利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
2.县水利局签署的意见只是初步审查决定,最终的不予许可的决定时省水利厅作出,所以本案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省水利厅,复议机关为水利部或安徽省政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所以,诉讼的被告为省水利厅,我作为法律顾问,会建议腾达公司自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向省水利厅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所以,本案第三人飞跃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明省水利局不予发放采砂许可证的合法性的证据。
4.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第1款的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腾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4题:
A、禁采区
B、禁采期
C、采砂数量
D、采砂工具
第5题:
A、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B、长江航务管理局
C、长江海事机构
D、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