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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通过非法网站与一女子相恋,后在未见面的情况下,被对方骗取钱财,他去报案时不应准备( )A.自己的照片B.自己与对方联系的电话C.自己与对方的QQ聊天记录D.自己与对方的通话记录

题目

刘某通过非法网站与一女子相恋,后在未见面的情况下,被对方骗取钱财,他去报案时不应准备( )

A.自己的照片

B.自己与对方联系的电话

C.自己与对方的QQ聊天记录

D.自己与对方的通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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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刘某与王某结婚后生有一子刘小某,刘某下岗后,刘某的父母从信用社贷款5万元,购买一辆汽车给刘某经营出租车业务,刘某在经营出租车业务期间,经常与一女子同居,后来甚至带该女子来家中。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查,王某无职业,刘小某年仅6岁。对王某提出的下列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有:( ) A.主张刘某赔偿其所受精神损害 B.主张刘某支付其子刘小某的抚养费 C.主张汽车为夫妻共有财产 D.主张刘某经营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ABCD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CD正确。根据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B正确。根据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 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正确。

  • 第2题:

    田某是一起侵占案的受害人,他的一台电脑在交刘某保管后被刘某非法占为己有而拒不归还,并且电脑在刘某处时因不当使用而损坏。田某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田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刘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田某与刘某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C:田某与刘某既可以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
    D:田某与刘某只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

    答案:B
    解析:
    【考点】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的区别。详解:田某有权以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A项错误。刘某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是被告人,其委托的人应为辩护人,可见,C项错误。田某还是刑事自诉人,并非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可见,D项错误,故本题选B项。

  • 第3题:

    刘某与马某原有过节,马某于某日下午纠集多人欲报复刘某,刘某得知后,亦纠集一伙人,并准备砍刀一把,欲与之斗殴。当晚十时许,双方在街口相遇,马某带领9人,手持砍刀,叫喊着奔刘某等人而来,刘某等人见状,掉头就跑,马某等人随即追赶,在小巷内,刘某被追上,双方发生打斗。刘某被马某等人砍成重伤,刘某亦将马某中的一人砍成轻伤。本案中各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马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B.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治安处罚

    D.刘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AD 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从客观方面看,刘某实施了斗殴行为。当刘某一伙人与马某一伙人在街头相遇后,刘某见对方人多势重,来势汹汹,因害怕吃亏,未敢主动迎上前去与之械斗,这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体现,只是见情形对自已不利,无奈而逃离,而并非自动放弃打斗。在后来追赶过程中,双方相遇,继而互殴,是前面犯罪行为的延续,而不应认为是另一行为的开始。在互殴过程中刘某致一人轻伤,其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中的斗殴行为,认定这种行为系正当防卫是不正确的。行为后果具有严重性。因此答案得选。

  • 第4题:

    2004年2月,冯某在一家饭馆吃饭时,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被饭馆保安钱某打伤,后钱某逃跑,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10月,钱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公安机关对钱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再给予处罚。(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的钱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经由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在六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情形,要依法予以追究,给予处罚。

  • 第5题:

    刘某带继子甲(5岁)一同外出,在过马路时,甲不慎被一辆飞速驶过的摩托车撞倒。刘某向来讨厌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径自离开。甲因无 人救助而死亡。刘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当他务农回家时,发现 路边有个影子晃动,他以为是仇人孙某,于是用钢叉刺过去,结果发现是邻居赵某,刘某当 时非常害怕,为逃避法律责任,刘某将赵某的尸体丢人江中。后经尸检证明,赵某被剌时只 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
    问题:
    1.刘某不救助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为什么?
    2.刘某误将赵某当成孙某刺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如何认定?
    3.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4.刘某误将昏迷的赵某丢入河中导致赵某死亡的情况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答案:
    解析:

    1.构成。因为作为甲的监护人,刘某有救助的义务。
    2.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理上属于对象错误。因为刘某误把赵某当 成孙某加以侵害,而赵某与孙某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 一犯罪构成。
    3.有因果关系。刘某虽然误将赵某当成孙某,但是刘某的行为造成了赵某的死亡,因 此可以认定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4.该行为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 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