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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约翰就其与韩国人崔某在澳大利亚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 )。A.韩国的民事诉讼法B.中国的民事诉讼法C.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法D.英国的民事诉讼法

题目

英国人约翰就其与韩国人崔某在澳大利亚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 )。

A.韩国的民事诉讼法

B.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法

D.英国的民事诉讼法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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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乙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就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审中就以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主张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请问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 )

    A.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乙的起诉

    B.二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C.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由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D.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正确答案:D
    D。在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因此乙公司无权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该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起诉,D项是正确的。

  • 第2题:

    王某与某出版社发生著作权纠纷,王某准备起 诉该出版社。下列是关于证据保全的说法,其中错误 的是:( )

    a.王某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但没 有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以没有提供担保为由拒绝受理 该申请
    b.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后,在法院 采取保全措施15日内不起诉,法院应当解除该保全 措施
    c.王某起诉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人民法 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接受该申请
    d.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发现该出版社有转移 证据的行为并使证据可能灭失时,可以裁定采取证据 保全措施


    答案:A
    解析:
    。《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证据 保全时法院“可以”而非“必须”要求其提供担保,故A 项人民法院拒绝接受申请的理由有误。B选项正确。 根据《民亊证据规定》第2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74 条的规定,可知C、D两项正确。

  • 第3题:

    某企业因与银行发生票据兑付纠纷而提起诉讼,该企业在起诉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4题:

    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乙公司诉至法院,甲公司就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 民法院在调査中发现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就以 存在合法的仲裁协议主张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请问二 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 )
    A.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乙的起诉
    B. 二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人民 法院重审
    C.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由一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D.可以由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答案:D
    解析:
    。在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法的仲裁协 议,因此乙公司无权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 院起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二审法院 应该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起诉,D项是正确的。

  • 第5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案件?()

    A:2013年7月,张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同年9月,张某申请撤诉获得法院准许。2014年6月,张某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B:陈某与吴某合同纠纷一案,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陈某再次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
    C:齐老太太与儿子赡养费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2年6月判决儿子每月向齐老太太支付赡养费800元,双方均未上诉。2014年1月,齐老太太因患心脏病,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D:赵某与秦某侵权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
    【考点】一事不再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选项中,张某2003年9月撤诉,2004年6月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不准再次起诉期限,因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A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法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B选项中陈某的起诉应该受理。B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法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C选项中,齐老太太患心脏病属于出现了新的情况,因而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C选项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D选项中,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对赵某的实体权利义务已经进行了处理,因而对其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赵某可以进行申诉,可以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D选项应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