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
第1题: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变更名称后()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的名称变更申请。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第2题: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下列关于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B.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C. 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D.上述所说货值是指已经售出的产品货值。
第3题: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日内提出申请。
第4题:
国家发证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关申请。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国家质检总局
第5题: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以及住所变更而生产地址未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下列处理措施不正确的是()
A.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B.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C. 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D. 对逾期仍未办理的,可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