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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剧本,甲主张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乙想将该剧本放在网络上供人观赏,丙对甲和乙的主张不置可否,但丁表示明确反对却无正当理由。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如果丁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行使将该剧本转让的权利B.甲乙有权不顾丁的无理反对,将剧本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使用C.如果丙同意,则甲乙丙可以将该剧本转让给天马电影制片厂D.即便丙同意,甲乙也不能将该剧本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使用

题目

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剧本,甲主张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乙想将该剧本放在网络上供人观赏,丙对甲和乙的主张不置可否,但丁表示明确反对却无正当理由。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如果丁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行使将该剧本转让的权利

B.甲乙有权不顾丁的无理反对,将剧本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使用

C.如果丙同意,则甲乙丙可以将该剧本转让给天马电影制片厂

D.即便丙同意,甲乙也不能将该剧本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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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
    享有。故A项内容正确,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财产权,但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人身权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允许转让。故B项内容正确,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所以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合作作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乙有权与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使用。故C项内容错误.应选。
    同上,因为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所以乙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故D项内容正确,不选。

  • 第2题:

    5、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 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C

  • 第3题: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 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C

  • 第4题: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是错误的是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解析: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解析]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可知,选项A正确。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入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入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知,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而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只有著作权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选项B正确。 最后,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可知,除了转让权以外,一般情况下,合作作者一方可以单独行使其他著作权,除非他方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利用效率最大化。而“正当理由”一般仅限于可能危害其本人或他人权益。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该许可合同有效,同时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 第5题:

    62、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