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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对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关系的国家的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可()。A:由当事人直接提出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共用题干

    按照我国参加的条约或互惠原则,外国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可通过哪种途径?()
    A、该当事人所在国政府
    B、驻华使领馆
    C、其他驻华外国机构
    D、外国公民

    答案:B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


    【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 第2题:

    下列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不包括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B: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C: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D: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不适用惯例

    答案:A,B,C
    解析:
    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是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调查取证、送达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等,但不包括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所以A当选。《刑诉解释》第413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受送达人送达法律文书,所送达的文书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发出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主管部门转递。外国法院通过外表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所以BC正确。《高检规则》第689条规定:“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惯例或者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但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所以选项D错误。

  • 第3题: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司法协助的描述,以下选项中正确的是?


    A.司法协助的请求的提出,应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不能进行
    B.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在我国境内向其本国法院所审理案件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C.外国驻我国使领馆仅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采取强制措施
    D.除领事送达及取证外,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其他任何外国机关和个人不得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答案:D
    解析:

  • 第4题:

    下列关于刑事案件法院之间司法协助叙述正确的是:( )

    A.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
    B.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司法部审核同意后转有关法院办理
    C.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
    D.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4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因此选项A、B、D错误,选项C正确。

  • 第5题:

    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
    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C.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D.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答案: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0、2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