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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因盗窃罪在某县人民法院受审,张三本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如果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审判长不得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引,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B张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C若由七人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D某县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对张三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可以由法官四人与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题目

张三因盗窃罪在某县人民法院受审,张三本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如果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审判长不得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引,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B张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C若由七人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D某县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对张三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可以由法官四人与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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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被告人张三因故意杀人在某市中级法院受审,在审判过程中,张三主张侦查阶段遭受刑讯,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张三没有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庭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B.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C.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
    D.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告知张三对供述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

    答案:C
    解析:
    A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可见,原则上应当在庭审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如果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中再提出申请,A中说法庭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BC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可见,仅仅提出申请还不是“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因此,B错误,C正确。 D项,对于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但本案中,张三是在审判过程中,主张侦查阶段遭受刑讯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因此,法庭不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告知张三对供述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D错误。对于本知识点,简单总结就是:庭审前申请排非的,结论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审中申请排非的,结论是调查后当庭宣布。休庭的,再次开庭时宣布。

  • 第2题:

    【案例三】张三涉嫌强奸一案,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被某县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法院,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问题:

    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

    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

    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

    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本案应不公开审理,因为有关个人隐私。对于本案,法院审理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人庭审笔录。”在本案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首先,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6、7、8条的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张三,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在本案中,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要求,应当说明理由;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 第3题:

    4、下列关于管辖的表述,正确的是

    A.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起诉张三盗窃案,同时,李四来到法院控告张三侵占罪行,某县法院可以将张三盗窃案和侵占案一并审理

    B.某县法院在审理王五诉赵六诽谤案时,发现赵六还涉嫌抢劫案,如果法院认为抢劫事实清楚,可以将赵六诽谤案和抢劫案一并审理

    C.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抓获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抓获地的法院管辖

    D.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可以由原审地或者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C

  • 第4题:

    关于人民陪审员,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陪审员小李所在的单位因其在工作日参加审判活动而扣发他的奖金
    B.公证员小张被某县人民法院选聘为人民陪审员
    C.陪审员小赵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对法律适用参加表决
    D.陪审员小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法院按实际工作日对其给予补助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二步,《人民陪审员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所以人民法院按实际工作日给予小刘补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人民陪审员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所以单位因小李在工作日参加审判活动扣发奖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B项:《人民陪审员法》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因此,小张作为公证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C项:《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因此小赵不能对法律适用参加表决。

  • 第5题:

    幸福村村民张三与李大二人是邻居,但二人常因琐事而争吵。一天,张三家的牛误食了 李大家的草料,二人因赔偿问题又起争吵,后大打出手,张三体格较壮,李大不占优势,被 按倒在地,恰逢李大之弟李二路过,看见哥哥被欺负,遂前去帮忙,李大则趁机抽过地上的 木棍,朝张三身上抽打,张三被木棒打伤。经医院诊断,张三左手臂骨折,面部也受了轻 伤。张三伤好后便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 解,让李大给张二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300元。张三接受了赔偿,后来又觉得对李大处 罚太轻,于是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李大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李大赔偿自己的 医药费和受伤期间的营业损失费3000元。法院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进行了审理。法官王某和两名人民陪审员杜某和孙某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案的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李大提 出,人民陪审员杜某是张三的妻弟,理应回避。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作出了同意李大的回避申 请的裁定,更换了杜某。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李大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并判决李大 赔偿张要求的所有损失。李大认为处罚太重.于是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 定事实正确,但对李大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二审人民法院遂 以量刑不当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了 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后,合议庭加重了对李大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做了改 动,同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已经接受了李大的赔偿,其是否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
    2.倘若张三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予受理,则张三可如何救济?
    3-倘若张三在本案审结后,又以李二为被告提起自诉的话,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
    4.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无不当之处?
    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6.第一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答案:
    解析:

    1.可以。《刑诉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 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 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 可以受理。
    2.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 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 可以申请复议。《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 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3.不可以。因为张三明知李二也是侵害人,在提起自诉时没有将李二列为被告,视为 放弃对李二的权利。
    4.回避的程序不当。首先,杜某是人民陪审员,应适用法官回避的规定,由院长决定, 而不是审判长决定;其次,处理回避问题应用决定,而不是裁定。
    5.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发回重审。《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 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 不得撤销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 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 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有以下错误:应重新组成合议庭,而非用原来的合议庭; 重新审理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