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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所谓“公共安全”,就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B.所谓“公共安全”,就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C.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的不特定性,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D.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的不特定性,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受犯罪实际侵害的目标是不特定的


    答案:A,D
    解析:
    【精解】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公共安全就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既要具有不特定性,也要具有多数性。这种不特定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侵害的可能性,而不是实际侵害的特定性。故选A、D项。

  • 第2题:

    甲本欲驾驶汽车在繁华街道见人就撞,不料尚未撞人便直接撞到墙上,未造成人员损伤。甲的行为构成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预备)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止)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

    答案:D
    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只需要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就构成该罪的既遂,而不需要造成实际损害结果。

  • 第3题:

    3、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A.参见C、D。#B.参见C、D。#C.根据本案的事实,甲在高速公路上点燃树枝的行为没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难以认定为放火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甲点燃树枝这一行为,如认为该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该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因为,如果甲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放火罪,则基于同样的理由,因甲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也无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C选项正确,仅在采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时,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就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是错误的。
    C

  • 第4题:

    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共同特征。


    答案:
    解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的共同特征包括: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币口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 第5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在行为人实施了已经造成实际危害公共安全的损害后果的行为之后才能成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