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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张某、李某在抓捕一吸毒人员过程中,张某掏出手枪先对其口头警告,后鸣枪示警,在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开枪射击将该吸毒人员腿部击伤后将其抓获。张某使用武器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

题目

民警张某、李某在抓捕一吸毒人员过程中,张某掏出手枪先对其口头警告,后鸣枪示警,在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开枪射击将该吸毒人员腿部击伤后将其抓获。张某使用武器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错
更多“民警张某、李某在抓捕一吸毒人员过程中,张某掏出手枪先对其口头警告,后鸣枪示警,在无效的情况 ”相关问题
  • 第1题:

    天天城区某街道张某的理发店与李某的便利店相邻。某日,因张某在便利店门口堆放物品,李某与之发生口角,经其他人劝开后,张某趁李某不备拿起理发店的拖把打向李某,李某闪避不及被打中腿部(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导致现场混乱,有人见状打110报警。派出所值班民警老关、小王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

    民警达现场后,张某声称“这是我们的私事,警察管不着”,不顾现场群众劝阻和民警的口头制止,继续吵闹并拿着拖把追打李某。此时,民警最恰当的做法是:

    A.民警小王将李某强行带离
    B.民警二人合力控制张某
    C.对张某使用催泪喷射器
    D.出枪警告

    答案:B
    解析: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强行带离现场适用于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人员,李某是被侵害人,不能强行带离,故A项错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应当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十九条: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张某不顾民警的口头制止仍然对李某实施殴打,民警可以对其采取徒手制止方式,故B项正确。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故C项错误。
    第三十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故D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 第2题:

    天天城区某街道张某的理发店与李某的便利店相邻。某日,因张某在便利店门口堆放物品,李某与之发生口角,经其他人劝开后,张某趁李某不备拿起理发店的拖把打向李某,李某闪避不及被打中腿部(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导致现场混乱,有人见状打110报警。派出所值班民警老关、小王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
    民警达现场后,张某声称“这是我们的私事,警察管不着”,不顾现场群众劝阻和民警的口头制止,继续吵闹并拿着拖把追打李某。此时,民警最恰当的做法是:(单选)

    A.民警小王将李某强行带离
    B.民警二人合力控制张某
    C.对张某使用催泪喷射器
    D.出枪警告

    答案:B
    解析: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强行带离现场适用于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人员,李某是被侵害人,不能强行带离,故A项错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应当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十九条: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张某不顾民警的口头制止仍然对李某实施殴打,民警可以对其采取徒手制止方式,故B项正确。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故C项错误。
    第三十条: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故D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 第3题:

    下列哪些情况经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武器   A张某正用菜刀砍李某 B王某持刀抢劫一路人   C李某溜入一居民住宅行窃,被户主发现后,用木棒打伤户主逃跑   D青年张三等人因口角与王五等人发生扭打,在双方用拳头互殴过程中,造成多人表皮出血,110民警到场后口头制止不了

    A.张某正用菜刀砍李某

    B.王某持刀抢劫一路人

    C.李某溜入一居民住宅行窃,被户主发现后,用木棒打伤户主逃跑

    D.青年张三等人因口角与王五等人发生扭打,在双方用拳头互殴过程中,造成多人表皮出血,110民警到场后口头制止不了


    张某正用菜刀砍李某

  • 第4题:

    2016年的一天夜里11时许,张某(男,22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强行将驾驶员王某拖下车进行搜身,遭王某反抗,张某持刀将王某捅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3000元。正在货车车厢睡觉的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与张某搏斗,110民警赵某和孙某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赵某拔枪击伤张某腿部后将其抓获。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民警赵某开枪前应先予警告张某,警告无效再开枪
    B.民警赵某不应使用武器
    C.民警赵某应开枪打张某持刀的手,不应打其大腿
    D.民警赵某应该使用制服性警械来制服张某

    答案: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故民警赵某在警告无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因此选择A项。

  • 第5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盗窃的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