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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老太太今年82年,一直退休在家,其老伴早年去世,剩下一子张勇也成家另过。由于王丽退休金低,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其子也不尽赡养义务,王丽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子给付赡养费。法院受理后确定开庭日期并通知当事人,但开庭当天王丽老太太突然发病住院未能出庭,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A.按撤诉处理B.缺席判决C.延期审理D.先予执行

题目

王丽老太太今年82年,一直退休在家,其老伴早年去世,剩下一子张勇也成家另过。由于王丽退休金低,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其子也不尽赡养义务,王丽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子给付赡养费。法院受理后确定开庭日期并通知当事人,但开庭当天王丽老太太突然发病住院未能出庭,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A.按撤诉处理

B.缺席判决

C.延期审理

D.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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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被继承人王明于1999年去世,其妻王于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有子王学、王茂,有女王丽、王梅。其长女王丽于1997年死亡,留有一子李芬,一女李玲。现王学与王茂二人因继承王明的遗产发生纠纷,王学以王茂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通知王梅、李芬、李玲参加诉讼,王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对于遗产的划分,既不同意王茂的主张,也不同意王学的主张;李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列原告?()

    A、王学

    B、王梅

    C、李芬

    D、李玲


    参考答案:A,C,D

  • 第2题:

    王某(女)与刘某(已去世)于1984年结婚,二 人均属再婚。二人结婚时,王某有一子,名为王岚,7 岁;刘某有二女,名为刘红、刘丽,分别为8岁、6岁。 王某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a区。2007年5月, 王某要求王岚、刘红、刘丽给付贍养费,但三人均置之不理。王某遂欲向法院起诉。其时,王岚居住在该市 b区,刘红居住在c区,刘丽居住在d区。请问,以下 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a区法院
    b. b区法院
    c. c区法院
    d. d区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 第3题:

    王丽的老公最近下岗了,整天在家无所事事,脾气变得愈来愈暴躁。每天王丽下班回家后都对王丽指指点点,偶尔会拳打脚踢。王丽觉得自己的丈夫是因为没有工作心情不好拿自己撒气。但最近,王丽的老公变本加厉,每天在家喝酒,然后对自己和儿子又打又骂,无奈之下,她前来社区工作者处寻求帮助,在介入王丽的情况时,社区工作者应该( )。

    A.倾听王丽的叙述,并且将王丽安排到安全的地方
    B.对王丽进行心理辅导
    C.提供咨询,告诉有关女性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D.对王丽之前的体谅进行责备,并告诫王丽,以后家里的事情不能听之任之
    E.多与王丽沟通,建立信任、真诚的关系

    答案:A,B,C,E
    解析:
    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妇女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对受暴力伤害的妇女进行干预时,应该接纳受害妇女描述的问题而不是责怪她们;尊重受害妇女的人格独立,提升她们的自信心;关注受害妇女的安全;与受害妇女建立信任、真诚的专业关系。在进行干预时,还包括促进相关立法以及完善相关法律;为受暴妇女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建立受暴妇女支持小组;开展反对妇女暴力的综合干预行动。 本题考查的是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干预方法。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妇女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社会工作者重视。

  • 第4题:

    某次认知能力测试,刘强得了118分,蒋明的得分比王丽高。张华和刘强得分之和大于蒋明和王丽的得分之和,刘强的得分比周梅高;此次测试120分以上为优秀,五人之中有两人没有达到优夯。

    以下哪项由高到低的排列符合题干的信息?

    A.张华、王丽、周梅、蒋明、刘强

    B.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

    C.张华、蒋明、刘强、王丽、周梅

    D.蒋明、张华、王丽、刘强、周梅


    正确答案:B
    解析:分析推理类。由题干信息得,①刘强得118分;②蒋明>王丽;(多张华+刘强>蒋明+王丽;④刘强>周梅;⑤两人分数小于120分,三人分数在120分以上。
    由(D④⑤得,刘强>周梅,且分数都小于120分,而蒋明、张华、王丽分数都在120分以上,排除A、c;又由③得,张华分数最高,再由②得,张华>蒋明>王丽>刘强>周梅,即B项。故答案选B。

  • 第5题:

    王渊与吴丽自由恋爱决定结婚。由于吴丽是家中独生女,吴父坚持要招婿上门。因王渊有兄弟三人,王父及王渊本人同意了林家的要求。将要举办婚礼时,吴父突然又提出,王渊入赘以后所生子女应姓林,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林家人。王渊坚决不同意,吴父说,如不改姓就别想和吴丽结婚,双方关系一下子闹僵。吴丽夹在中间,痛不欲生,一病不起。王渊心疼吴丽,违心地同意了吴父的要求。王渊、吴丽结婚后,生下一子,吴父为其取名吴家宝。王渊在给儿子上户口时,登记的名字却为“王家宝”。不久,户口册被吴父发现,吴父勃然大怒,要王渊立即办理变更登记,王渊坚决不肯。
    问:吴父的做法是否正确?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
    解析:
    吴父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公民有权自主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的姓名,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王渊与吴丽之子的姓名权主体是该孩子本身,但由于孩子年幼,其权利只能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王渊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的姓名。吴父是孩子的外祖父,在孩子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吴父不能成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孩子的姓名仍应由王渊夫妇来决定,吴父不得强加干涉。
    另外,王家宝成年以后,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自己的名字,如果他自己愿意姓吴,则其父王渊也不能随意于涉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