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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遵循哪些原则()A 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B 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C 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D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题目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A 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B 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C 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D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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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一定程序进行,该程序不包括 ( )

    A.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B.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C.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
    D.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经上级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答案:D
    解析: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2)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3)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4)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5)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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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题:

    下列关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B.除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一般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C.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
    D.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E.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答案:A,C,D,E
    解析:
    B项,《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版)第十五条规定,,根据镇总体规划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3题: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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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题:

    不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说法是( )。

    A: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
    B: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C: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D: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总体规划

    答案:D
    解析:

  • 第5题:

    下列关于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时,规划编制单位应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原审批机关的意见
    B.组织编制机关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C.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如果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有关内容修改的,必须先修改总体规划
    D.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本级政府备案

    答案:B
    解析:
    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程序包括:①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等。如需对已有的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如修改的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②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③城市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④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⑤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⑥规划方案报请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⑦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