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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根据区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法院宣判方某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C.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D.方某不得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题目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根据区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法院宣判方某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D.方某不得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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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第 33 题 张某被区公安分局拘留,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市中级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并当庭释放。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个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A.区公安分局

    B.区检察院

    C.区法院

    D.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正确答案:C
    对本案出现的情况,新旧国家赔偿法有所变化。根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第2题: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A,B
    解析:
    【考点】赔偿义务机关【详解】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一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里的“二审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包括:(1)一审法院重审改判无罪的;(2)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3)检察院在发回重审过程中主动要求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区法院,A、B选项错误。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之一即取消了法院、检察院的共同赔偿机制、完全贯彻了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规则。此案中的区公安分局不会作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被批准逮捕后的拘留就不能称之为错误拘留。既然区法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则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C选项正确。D选项“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完全正确,根据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规则,此时的区公安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

  • 第3题:

    ★ 张某被区公安分局拘留,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处兴某有期徒刑7年。市中级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并当庭释放。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个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A.区公安分局
    B.区检察院
    C.区法院
    D.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C
    解析:
    。对本案出现的情况,新旧《国家赔偿法》有所变化。根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第4题:

    区公安分局以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将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曹某构成侵占罪,不予刑事处罚。曹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判决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C.因为曹某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国家不予赔偿

    D.曹某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答案:B,C
    解析:
    A选项正确,不选。B选项错误,当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则为后置原则:作出最后一个错误的法律文书的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区法院为最后一个作出错误的法律文书的机关,因此,由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C选项错误,当选。本案区法院错误作出有罪判决,且曹某有受到实际羁押(刑拘和批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选项正确,不选。《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 第5题: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原答案为D,而此题没有正确答案)【考点】刑事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是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在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时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哪一个阶段、哪一个机关最后作出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决定,该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属于“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情形,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丙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说明的是,就本题案件发生的年份来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还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