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民族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
第1题: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所称民族医医疗机构,是指()开办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室)。
A.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C.应用民族医疗技术和药物
第2题:
违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超出执业服务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民族医药服务活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3题: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分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对()、()、()、()等方面作了规定
A、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
B、服务和管理
C、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D、法律责任
第4题:
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事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民族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民族医药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其在村卫生医疗机构从事相应医疗活动。()
第5题: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中所称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包括:( )。
A.民族医药知识
B.民族医药的医疗技能、技法、器材以及用具
C.民族医药所用药材的种植、养殖技术
D.其他经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民族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