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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杀死乙,却误把丙当作乙杀死,对甲()。A.应按两罪分别处理,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是故意杀人既逐B.应按故意杀人未遂罪处理,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C.只按一个故意杀人罪处理D.应按两罪处理,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题目

甲欲杀死乙,却误把丙当作乙杀死,对甲()。

A.应按两罪分别处理,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是故意杀人既逐

B.应按故意杀人未遂罪处理,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C.只按一个故意杀人罪处理

D.应按两罪处理,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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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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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D
    解析:
    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 第2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的区别;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详解】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乙意欲杀丙,且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故应认定其爆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因此BC错误。甲雇佣乙杀丙,二者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A正确。

  • 第3题:

    甲雇杀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于是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CD A项,甲教唆乙杀丙(故意杀人罪),乙也实施了杀丙的故意杀人行为,故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即使乙后来用爆炸方式杀丙可能涉嫌爆炸罪,因为爆炸罪与杀人罪有竞合关系,在重合范围内(故意杀人)仍成立共犯。8项,乙在实施犯罪时发生对象错误,按厢法定符合说,丁也属于杀人罪对象的“人”,故甲照样对丁死亡结果负责,应定性故意杀人罪既遂。B错在“未遂”。C项,是具体符合说的结论,不符合法定符合说,通说采法定符合说。D项,无论如何都是错。如果成立爆炸罪,则丁死亡结果作为爆炸罪的加重结果,没有成立数罪的余地。注意,本题中乙使用爆炸方式杀人是否成立爆炸罪并不明确。据此,考生也可以首先认定D项为正确选项。

  • 第4题: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D
    解析:
    。甲乙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共谋共同正犯,即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仅有共同共谋行为,没有共同实行行为的共犯。甲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的行为巳经超出了犯意表示的阶段,属于共同的犯罪预备行为。我国刑法处罚预备犯,因此甲乙巳经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隶属于共同犯罪这个整体。既然甲乙的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那么就不存在甲的犯罪行为处于预备形态,乙的犯罪 行为处于既遂形态的可能,而且甲虽然因为腹泻没能前往犯罪地点,但其并未阻止乙的犯罪行为,因此二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均须为杀人既遂的犯罪结果负责,均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 第5题:

    甲雇杀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破,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
    A项,甲教唆乙杀丙(故意杀人罪),乙也实施了杀丙的故意杀人行为,故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即使乙后来用爆炸方式杀丙可能涉嫌爆炸罪,因为爆炸罪与杀人罪有竞合关系,在重合范围内(故意杀人)仍成立共犯。B项,乙在实施犯罪时发生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丁也属于杀人罪对象的“人”,故甲照样对丁死亡结果负责,应定性故意杀人罪既遂,B项错在“未遂”。C项是具体符合说的结论,不符合法定符合说。D项,无论如何都是错。如果成立爆炸罪,则丁死亡结果作为爆炸罪的加重结果,没有成立数罪的余地。注意,本题中乙使用爆炸方式杀人是否成立爆炸罪并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