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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申请专利,则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般属于研究开发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才属于研究开发人B、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成果转让给第三人C、如果不申请专利,对于该项技术,只有研究开发人享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均有权利D、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E、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题目

下列有关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申请专利,则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般属于研究开发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才属于研究开发人

B、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C、如果不申请专利,对于该项技术,只有研究开发人享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均有权利

D、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E、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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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下列有关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申请专利,则申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

    A.委托人

    B.研究开发人

    C.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共有

    D.研究开发人放弃专利申请权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委托人


    正确答案:B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

  • 第2题: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 委托开发方
    B. 研究开发方
    C. 委托方与研究开发方共有
    D. 发明人所在单位

    答案:B
    解析:
    答案为B。

  • 第3题: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 ) 所有。

    A.完成者
    B.委托开发人
    C 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
    D.国家

    答案: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按照法律规定,题目中所涉及的情况,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者。

  • 第4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

    A.委托人

    B.研究开发人

    C.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共有

    D.研究开发人放弃专利申请权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委托人


    参考答案:B
    解析: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 第5题:

    某大学李教授、刘教授与四海公司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四海公司提供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报酬,由两教授研制开发可溶塑料制品。某大学曾给四海公司开出这样的证明:“李××刘××是我校××专业教授。”后技术开发成功,各方就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产生争议,下述哪种主张应予支持?()

    A:四海公司认为它提供了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了报酬,作为对价,当然应由它申请专利,否则将对它极不公平
    B:大学校长认为两教授是学校的职员,其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学校
    C:两教授认为,开发的技术不是学校交付的任务,也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不是职务技术成果;在与四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因此,应当属于研究开发者
    D:既然委托开发合同未约定申请专利权的归属,故应由四海公司与两教授共有,方显公平

    答案:C
    解析:
    从两教授与某大学的关系看,他们的研究成果,既非接受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故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不属于本单位,故B项不正确。就委托人与受托人而言,既然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则依《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应归研究开发方。因此,两位教授享有专利申请权。C项应予支持。两教授与四海公司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只要意思表示自由真实,法律即认为是公平的,因为法律认为任何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故一般不能以不公平为由而否定合同,除非存在着显失公平的情况。况且,在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成功的情况下,委托人依法可免费实施专利。故委托人的付出依法可获对价,事实上并无不公平可言:所以,A、D项以不公平为由,均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