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宪法》第34条规定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另外,《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由此也可明确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将不同类型的权利混在一起,要求考生分辨具体权利所属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包括:(一)平等权(《宪法》第33条);(二)政治权利与自由: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5条);(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四)人身自由(《宪法》第37~40条);(五)社会经济权利(《宪法》第13条、第42~43条、第45条);(六)文化教育权利(《宪法》第46~47条);(七)监督权(《宪法》第41条)。同时,应注意以上各类及各个具体权利之间的种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