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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A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B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C免除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D不免除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

题目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

A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B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C免除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

D不免除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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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内容,以下有关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行为理解正确的有(  )。

    A.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可以放弃举证,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B.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C.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
    D.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第2题: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诉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对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1)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因而原告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供证据,故B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2)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故D项错误。

  • 第3题:

    10、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错误

  • 第4题: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是:()

    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一律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答案:B
    解析: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故A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故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得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进行质证。这意味着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行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过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 第5题:

    以下关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若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就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B.原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责令说明理由
    C.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D.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答案:A,B,C,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