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刘七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太阳”肉制品加工厂。2013年4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刘七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太阳”C. 刘七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D.如刘七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

刘七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太阳”肉制品加工厂。2013年4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刘七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太阳”

C. 刘七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刘七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考题
更多“刘七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太阳”肉制品加工厂。2013年4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 ”相关问题
  • 第1题:

    赵硕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海洋”牛奶加工厂。2008年5月,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赵硕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赵硕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海洋”
    C.海洋有限公司可以与大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天地发有限公司
    D.如赵硕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属于原个人独资企业资格的消灭和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因此,应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故A选项说法错误。 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金地”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条禁止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并不禁止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一起设立新的非一人有限公司。故C选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说法正确。

  • 第2题:

    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个人独资企业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虽然原投资人和现股东未发生变化,但其责任形式由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利益产生影响,故需要进行清算。选项A错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在企业名称方面,只是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故原商号“金地”可以继续使用。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本题中,虽然张平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但仍属于新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D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应选A项。

  • 第3题:

    王某以个人名义兴办了一个木制品加工厂,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此以下观点正确的有(  )。

    A.该加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
    B.该加工厂实为合伙企业
    C.王某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王某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王某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D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第4题:

    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A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7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进行解散清算。但是当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投资人的无限责任变成有限责任,对企业债权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应当进行清算,故A项错误,当选。
    B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本题中,“金地”是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既可以使用其他商号,也可以继续使用“金地”作为商号,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项:原《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删除了该款规定的内容,故C项错误,当选。
    D项:《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不当选。

  • 第5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B.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企业出资设立
    D.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一个外国公民投资设立

    答案:A
    解析:
    (1)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选项CD: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