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37条所称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
第1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持税务登记本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第2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第3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第4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须向( )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A.主管地
B.营业地
C.注册地
D.住所地
第5题:
根据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 ),接受税务管理。
A.复业登记
B. 报验登记
C.开业税务登记
D.变更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