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张某与王某离婚之后,儿子张大随王某共同生活,后来张某与李某结婚,生有一子张二,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年仅8岁,随张某和李某生活。张某后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长达3年,上述所有子女均已成年。张某被宣告死亡,张某的汽车被张二继承,张二将之卖给刘某。下列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是?()A.王某、李某有权申请宣告张某失踪B.张某若被宣告死亡,张大、张二以及李某的女儿都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C.张某若又出现,只要李某未再婚,无论李某是否愿意,二人的婚姻关系均自动恢复D.张某若又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张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汽车

题目

张某与王某离婚之后,儿子张大随王某共同生活,后来张某与李某结婚,生有一子张二,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年仅8岁,随张某和李某生活。张某后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长达3年,上述所有子女均已成年。张某被宣告死亡,张某的汽车被张二继承,张二将之卖给刘某。下列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李某有权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B.张某若被宣告死亡,张大、张二以及李某的女儿都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C.张某若又出现,只要李某未再婚,无论李某是否愿意,二人的婚姻关系均自动恢复

D.张某若又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张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汽车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更多“张某与王某离婚之后,儿子张大随王某共同生活,后来张某与李某结婚,生有一子张二,李某与前夫育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10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和李某均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A、王某虽然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但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为张某的公证书,因此受益人为张某,保险公司应付给张某保险金

    B、王某虽然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但在与李某离婚对李某就没有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王某和李某离婚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应解除合同并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张某

    C、王某虽然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但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张某基于保险利益原则自然成为保险受益人,因此保险公司应付给张某保险金

    D、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参考答案:D

  • 第2题: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张某因业务关系认识李某,遂与李某出双入对,并进而开始同居生活,后经不住李某软磨硬泡,张某与李某到李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得知后,十分气愤。王某及其亲属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A.王某请求李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B.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C.王某不提出离婚,单独诉请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D.王某的父母请求张某赔偿各项物质损失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王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但不得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主张,也无权请求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近亲属也不是合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3题:

    张华与王某结婚后育有两子:张大和张二。张大一直未婚,张二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年,张二突然出车祸去世,张华悲伤过度卧床不起,于第二年去世,未留下遗嘱。现进行遗产继承,有权代位继承张华遗产的是()

    A. 王某和张大 B. 李某和张小 C. 李某 D. 张小

    答案:D
    解析:
    张二为张华的子女,且先于张华死亡,则张二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即张小

  • 第4题: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正确答案:D

  • 第5题: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答案:D
    解析:
    【考点】离婚的法律后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王某虽然是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飞跃公司借款,该债务属于王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该债务被用来作为婚房的装修,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共同债务,由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因此,选项A、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1款、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据此,应由借款人飞跃公司主张债权。因此,选项B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