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
1.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
2.首席风险官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累计2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4.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 )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A.1B.2C.3D.5
第1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累计2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