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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 )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A.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B.抢夺、诈骗或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C.携带凶器,抢夺公私财物的D.抢夺、诈骗、盗窃、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

题目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 )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A.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

B.抢夺、诈骗或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

C.携带凶器,抢夺公私财物的

D.抢夺、诈骗、盗窃、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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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明知被害人乙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于次日交付财物3000元。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既遂),数罪并罚
    B.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C.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
    D.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物应定抢劫罪。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物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甲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取得了乙的财物,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 第2题: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解释。 A项,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即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语言的正确意义。“强奸”就文义而言,是指为满足性欲,强迫他人与自己性交的行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交在文义上属于“强奸”的涵摄范围。虽然在目前中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种行为并未按照强奸罪论处,但题目所问的是基于一种解释技巧能否得出特定的结论,并没有讨论这个结论本身是否是符合司法实践。故A项正确。
    B项,抢劫罪与强奸罪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所以基于目的解释的原理,两罪中相同的词语并不一定都会得到相同的解释。抢劫的暴力和胁迫是要达到足以使“一般人”难以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对象不限性别。强奸罪的暴力和胁迫则只要达到使“一般妇女”难以反抗的程度就可以了,因为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故B项错误。
    C项,当然解释,是指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题目中,抢劫宠物和抢劫小孩不属于同一个行为构成,此时不可以采用“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的方法。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即中止行为阻止了归属于行为构成的既遂结果的出现。如果行为人采取了阻止结果出现的措施,但是既遂结果还是按照初始的计划出现了,并且可以归责于初始的犯罪行为,则行为人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故D项错误。

  • 第3题:

    2、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A

  • 第4题: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5年)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解释。 A项,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即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语言的正确意义。“强奸”就文义而言,是指为满足性欲,强迫他人与自己性交的行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交在文义上属于“强奸”的涵摄范围。虽然在目前中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种行为并未按照强奸罪论处,但题目所问的是基于一种解释技巧能否得出特定的结论,并没有讨论这个结论本身是否是符合司法实践。故A项正确。
    B项,抢劫罪与强奸罪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所以基于目的解释的原理,两罪中相同的词语并不一定都会得到相同的解释。抢劫的暴力和胁迫是要达到足以使“一般人”难以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对象不限性别。强奸罪的暴力和胁迫则只要达到使“一般妇女”难以反抗的程度就可以了,因为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故B项错误。
    C项,当然解释,是指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题目中,抢劫宠物和抢劫小孩不属于同一个行为构成,此时不可以采用“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的方法。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即中止行为阻止了归属于行为构成的既遂结果的出现。如果行为人采取了阻止结果出现的措施,但是既遂结果还是按照初始的计划出现了,并且可以归责于初始的犯罪行为,则行为人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故D项错误。

  • 第5题: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并未限制行为主体,因此,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可以理解为“强奸妇女”的范畴。选项B说法错误。体系解释,是指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体系解释最基本的考虑是要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性的解释。对于“暴力、胁迫”的认定,应结合特定的语境来解释,并不要求作相同解释。选项C说法错误。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这里,婴儿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将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类推解释的范畴。选项D说法错误。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构成犯罪中止,行为人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成功的,成立既遂而非中止。